《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款解读及建设施工单位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通过,该《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引 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通过,该《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全面规定。
一《条例》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范围
(1)《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条例》所称的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条例》单独将工程建设领域作为一个章节,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特别规定。
二 人事用工风险管控

(一)用人单位的工资台账
(1)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存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三年。同时,《条例》第二十八条将第十五条细化到具体行业中的具体适用,对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提出了劳资专管员的设置要求以及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结清后至少3年。
(2)此前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而这一条将原有的保存两年备查变为三年[1]。
(二)特殊情形下的清偿主体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的,企业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企业允许他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均为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
三 工程建设领域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风险管控

(一)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及人工费用的拨付
(1)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且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实践中,往往总承包单位需要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而建设单位却不提供任何支付保证。但是此条款规定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对象为施工单位。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一般会涉及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在此前的法规中已提及建立上述账户[2],而《条例》将其明确规定,并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总包代为清偿制度
(1)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只要存在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此条款体现出我国倾斜保障农民工的立法思想。此条款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并未设置任何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过错的条件,例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这将加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资金风险。
(2)施工总承包单位此时需注意:第一,若分包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先行清偿,后续向分包单位追偿。第二,很多情形中,因建设单位工程款不支付,在层层传递过程中,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可以向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主张,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支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会承担巨大的资金压力。
(四)总包代发工资
(1)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支付农民工工资。
(2)该项制度并非强制性规定,但是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若全面推行,将引起工程建设领域报价相关事宜的重大变革。同时,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而言,可能存在分包单位和农民工虚报工作量和工资的法律风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注意核查形象进度和工程量。
(五)工资保证金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存储工资保证金。
(六)维权告示
(1)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2)告示牌设立,会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农民工维权事件。
四 总结及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对劳动用工采用实名登记制,并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现工程款与人工费用的分账管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属地政府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制度,及时设置维权信息公示牌,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维权事件。同时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及分包单位的管理,避免维权事件的发生。
注释
[1]《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第(八)款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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