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关联交易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五”)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对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救济作了规定。

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五”)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对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救济作了规定。
小师妹根据司法解释五条文并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今天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不当关联交易发生时,应当如何对公司与股东进行诉讼维权。
诉讼主体
原告为受损公司,当公司不提起诉讼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则需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被告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可以为以下三者之一:
1、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当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要求宣告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恢复原状;
3、要求撤销关联交易合同。
原告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诉讼理由
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核心理由是涉案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不当关联交易。
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确立了交易是否实质公平,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是不当关联交易的最终判断标准。只要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利益因该交易受到损害。诉讼中,被告亦会提出相应抗辩,以证明交易的适当性。在此情形下,必然会涉及到法官对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的判断,而该等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商业判断。简单的货物买卖交易,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判断价格及交易条件是否公平,相对容易;复杂的权益性交易(如项目转让等),涉及投资能力、市场前景、公司战略规划等等,让法官来作出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的判断,殊为困难。因此,原告为说服法庭,可以请相关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鉴于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实质判断并不容易,原告仍应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内部审批程序予以充分重视,凡是隐瞒交易方的关联关系或未依法依规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更容易让法院认定为不当关联交易。
在此,小师妹还要提醒的是,尽管司法解释规定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并不是关联交易正当性的最终依据,但基于禁止反言原则,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该关联交易投赞成票的股东,再提出不当关联交易诉讼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除非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信息存在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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