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转账就能赚钱?天上掉的这个“馅饼”,可能就是“陷阱”!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为了赚快钱,仍然使用本人的多张银行卡和“微信零钱通”账户,帮助转移他人的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获取好处费。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四名被告人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2022年3月初,被告人王安(化名)得知可以用银行卡和微信账号帮助他人转账刷钱并从中获取好处费牟利,便和被告人王发(化名)商议后决定共同转账牟利。3月中旬,二人分别在手机上下载某聊天软件,添加昵称为“孙悟空”的人为好友,王安与“孙悟空”单线联系,二人在“孙悟空”的指导下操作转账刷钱,每完成一笔10000元转账赚取200元左右的好处费。3月19日至20日,二人在王安的店铺内转账刷钱,直到银行卡因频繁转账被限制使用不能再进账为止。
为赚取更多的钱,二人介绍好友杨东(化名)、李彪(化名)加入。3月23日,四人在王安的店铺内使用杨东、李彪提供的银行卡转账刷钱,直到银行卡被限制使用不再进账为止。之后,王安安排王发带着杨东、李彪到阿克苏办理银行卡3张,3月25日晚凌晨,四人在某宾馆内,使用办理的3张银行卡进行转账刷钱,直到银行卡被限制使用不再进账为止。
经查,3月19日至25日,王发等四人使用17张银行卡和“微信零钱通”账户转账共计84万余元,查证属实的电信诈骗赃款共计12万余元。其中杨东、李彪涉及转移诈骗赃款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情节、犯罪地位,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诈骗呈高发态势,向他人租借“两卡”或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实施诈骗,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会被依法惩处。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可能是陷阱,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好友转账赚快钱,四男子全部进班房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帮人转账就能赚钱?天上掉的这个“馅饼”,可能就是“陷阱”!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为了赚快钱,仍然使用本人的多张银行卡和“微信零钱通”账户,帮助转移他人的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获取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