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锦论案例分析】

来源:锦论

文章摘要
值班编辑小锦: 今天小锦团队收到证监发布的两份代理案件结果(对,就是今天证监会发布的全部案件案件,原文链接)。喜忧参半的小锦就以这两个案件为契机顺便向大家介绍一下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小特点。

值班编辑小锦:
今天小锦团队收到证监发布的两份代理案件结果(对,就是今天证监会发布的全部案件案件,原文链接)。喜忧参半的小锦就以这两个案件为契机顺便向大家介绍一下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小特点。
01 内幕交易案件
“1宗内幕交易案中,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缆)财务总监柯某、参与并主要负责东方电缆2014年年报现场审计工作的金某华系东方电缆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国强(金某华的哥哥)与金某华存在通讯联络,金国强使用其本人及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235,900股,获利约184.5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广明在听说东方电缆有高送转的消息后,到徐晓光办公室向其咨询“东方电缆”的购买建议,后徐晓光主动与柯某通话,李广明全程在场。之后徐晓光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73,849股,获利约75.7万元;李广明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14,000股,获利约9.2万元。金国强、徐晓光、李广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金国强违法所得约184.5万元,并处以约553.7万元罚款;没收李广明违法所得约9.2万元,并处以约27.7万元罚款;没收徐晓光违法所得约75.7万元,并处以约227.1万元罚款。”
锦论点评:
内幕交易是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中传统、高发的类型,仅2017上半年证监会查办案件中,新增内幕交易案件数量就高达140起,占全部案发数量的46%,而该类型案件的认定存在一个极为典型的特征,就是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采取“知悉并利用”的标准推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成立(详见:锦论原创文章《行政处罚视角下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类型及特征》),本案就是这样一例典型案件。
本案中,金某华主要负责东方电缆2014年年报现场审计工作,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其与当事人金国强是兄弟关系。由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国强与金某华联系频繁并且使用其本人控制的账户交易东方电缆,由此,证监会推定其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那么,在此情形下,面对如此发难,当事人是否还有空间进行有效反驳和申辩呢?肯定有的,因为无论从当事人角度还是监管机构角度而言,客观事实还原程度及合理性才是最终认定的核心,那么,锦论结合既往的成功案例,总结了以下破解“有口难辩”问题的关键点:
1、综合会战、全面发力
抛弃“一招制敌”的幻想,在“明显优势”证据原则下,即便当事人能够提出证监会推定方式存在个别瑕疵,但对于案件整体认定来说,是完全不够说服力的,案件申辩必须从整体着眼,全面分析。
2、全面还原客观事实
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要以时间卡尺进行衡量,在不同的区间交易行为是否异常通常会呈现不同的结果。
3、展现交易技术能力
正当的信息来源和充分的交易理由,是交易专业能力的体现,同时也是反驳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有力武器。
02 操纵证券市场案件
“1宗操纵市场案中,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文彬与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蝶彩资产)、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风华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通过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文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阙文彬、蝶彩资产、谢风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蝶彩资产违法所得4,858万元,并处以9,716万元罚款;对谢风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阙文彬违法所得约304.1万元,并处以约304.1万元罚款。同时,对谢风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锦论点评:
本案中锦论律师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代理人,通过提出申辩意见,成功为当事人挽回数千万罚金损失,同时,本案也是展现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核心申辩的典型案例。
第一,推翻案件定性概率较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存在大量客观账户及数据支持证明操纵行为的发生,这导致了对于该类型案件在定性问题上推翻的难度。本案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蝶彩资产签订涉及“市值管理”的资产管理合同,是否就构成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操纵的主观意图?代理人对此仍持有与证监会认定的不同观点。
第二,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是核心。由于涉及合同期间及事实认定方式,不同的标准认定会产生极大差别,以本案为例,以不同方式和日期确定股票成本价(5月8日收盘17.66元,5月7日收盘价16.40元),在2000万股基数上,相隔一日就能产生高达2520万的认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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