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翻车”、产品“爆雷”,全怪平台没用好监管“紧箍咒”?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驶上了飞速发展的快车道。巨大的市场红利催生了网络主播、助播等大批从业者,但由此引发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乱象问题也相伴而生。

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驶上了飞速发展的快车道。巨大的市场红利催生了网络主播、助播等大批从业者,但由此引发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乱象问题也相伴而生。数据显示,2021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热线共受理有关直播带货消费者投诉2026件,比2020年受理投诉数量1021件增加了98.43%。
面对频发的直播带货乱象,消费者往往第一时间认为是直播平台未尽到审查监督义务所致,进而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直播平台是否应对直播带货“爆雷”买单呢?
我们先来看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王某诉快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20)京0491民初7972号
许某在快手平台直播时,称其有部闲置的二手手机欲转让,有意者添加其微信号联系。王某遂通过微信与许某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向许某购买上述手机。王某发现该手机为假冒产品,将相关情况投诉至快手平台,快手平台接到投诉后对许某的账号进行封禁处理。其后,王某起诉要求快手平台赔偿其相应损失。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王某要求快手平台承担责任的主张。
法院判决认为:
1.事前:快手平台已在直播规范中明文公示案涉行为为干扰直播平台秩序的违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2.事后:快手平台接到举报后,及时对许某直播间进行封停处理,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
案例二:赛饰公司诉抖音商标纠纷案
(2021)京0108民初6194号
赛饰公司发现弘宇公司在抖音平台售卖带有“AGATHA”字样的手提包,遂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弘宇公司、抖音平台诉至法院,主张抖音平台对弘宇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定抖音平台是否对弘宇公司的侵权行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是否建立了营销功能注册注销、营销行为规范等机制措施;
2.是否制定并公开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3.是否履行了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义务;
4.是否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
5.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信息认证;
6.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7.是否建立健全了投诉、举报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8.是否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处置措施;
9.是否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判断,法院认定抖音平台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抖音平台不应对弘宇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必然。同时,根据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平台只在通过网络直播方式自营销售商品的情况下,才必然对所销售商品承担销售者责任。
此外,根据上述案例及《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通常情况下,对于非平台自营商品,法院认定直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一般会考量平台是否做好事前规范和事后及时处置工作,比如,事前是否公布相关直播带货行为规范;是否对直播活动进行事中巡查;在接到投诉人投诉侵权行为时,是否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事后必要措施(如禁封、下架等)。

目前来看,直播平台对“爆雷”现象不具有直接连带责任,但其仍对“直播带货”具有审查监督义务。为尽可能地减少直播“爆雷”事件的发生,我们建议直播平台从以下几个角度建立健全直播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平台直播的规范性。
直播平台合规防范:
1.建立健全平台内控机制。比如,健全信息审核机制、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值班巡查机制、文件数据保存机制、主体资质核验登记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制度等。
2.建立健全平台服务规范并在平台上予以公示。比如,建立与互联网直播内容管理和电子商务平台治理相匹配的一系列服务协议、管理规则、违法行为警示公告规则,并在平台上公示。
3.事后及时处置,协助消费者维权。在发生直播带货“爆雷”事件后,直播平台应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主动调查并对违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等。
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直播带货”成为新风口,唯有坚持合规发展,直播平台才能走得更加长远。我们相信随着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明确直播带货各方主体责任;直播平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行业规范,逐步建立健全合规机制;直播带货行业将会更加健康、有序、长久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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