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起诉前或诉讼中死亡的司法实务处理

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在起诉前或诉讼中死亡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裁决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10月,我所律师代理某银行郑州分行诉庞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

一、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在起诉前或诉讼中死亡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裁决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10月,我所律师代理某银行郑州分行诉庞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发现被告庞某因死亡,户籍于2019年7月已经注销,原告于2021年10月提起诉讼时,被告庞某主体已不存在,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由此提出问题,若被告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死亡,司法实践中将如何处理。
(二)解决路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问题分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被告在起诉前死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立案前发现被告已经死亡,没有适格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立案时没有发现被告已经死亡,在立案后发现被告死亡,不能作为案件适格诉讼主体,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3、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死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于执行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若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执行,也没有义务承担人,应当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也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于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处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6月,我所律师代理的另一案件中,原告某银行郑州分行诉舒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据该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舒某已于起诉前去世,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因人口死亡信息滞后、被告近亲属隐瞒等情形,原告及代理人并不能及时了解被告的死亡信息,如果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死亡该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原告或代理人在在遇到此种情形时,应当如何处理才能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待讨论。
(二)司法实务中有如下四种处理方式
1、原告提起再审
由于被告在起诉前死亡,并非适格诉讼主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原告以死亡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再审,要求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2、原告重新提起诉讼
原告可以原被告的继承人为新的被告,重新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由于被告不同,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不同,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3、申请执行人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死亡,可以将执行依据送达继承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继承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可以提起再审。采用这种途径,减少法院诉累,继承人又有合法途径对生效判决提出异议。
4、人民法院提交审判委员会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起诉前已经死亡,被告主体不是适格主体,属于判决书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查。
笔者赞成第三种方式,既保证了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但该种方式在当前执行案件时效压力环境下,往往得不到原审法院的支持。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也可以直接以原被告的继承人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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