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的新闻总让人热泪盈眶,电影《失孤》、《亲爱的》中被拐孩子原型均被找到,两个寻子故事有两个共同点,一个是孩子被拐后,亲生父母都是苦苦寻觅一二十年才柳暗花明等来团圆时刻,另一个是相认后,孩子第一反应都是选择继续留在“养父母”身边生活。
对于留在“养父母”身边的原因,一个孩子说“养父母年纪比较大了,对我有养育之恩,也需要人照顾”,另一个孩子说:“养父母养了我十几年,对我这样才活了十几年的人来说,这几年的感情就是全部。”
于亲生父母而言,能找回被拐长达一二十年的孩子并且孩子身体健康已是万幸,尊重孩子选择才利于维护和孩子之间的感情,强行要求孩子回家带来的可能是排斥和疏离。
但是,对于被拐孩子的选择,网友们却炸锅了。他们说,被拐孩子和养父母的感情是建立在亲生父母的痛苦之上的,偷来的感情不是感情,被拐孩子还年轻不懂亲生父母寻子路上的艰难心酸。
那么,从法律层面上,亲生父母是否有权强行要求被拐孩子随自己生活,而将孩子带离“养父母”身边呢?以及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注意呢,下文一一分析。
01 亲生父母是否有权强行要求被拐孩子随自己生活?
首先,纠正一个叫法,收买被拐卖孩子的人不能叫“养父母”,应叫“犯罪嫌疑人”。
我国《民法典》对被收养的孩子、送养人和收养人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收养。
首先,被收养的孩子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次,收养人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有资格收养孩子: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收养孩子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才成立。
实践中,“养父母”扶养被拐孩子显然没有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相关的手续登记,而多是以自己的亲生孩子名义办理户籍等身份信息,并且被拐卖的孩子也不符合被收养的3个条件,至于“养父母”是否符合上述5个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也需要审查。
因此,被拐孩子和“养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收养关系,当然不能称作“养父母”。
收买被拐卖的孩子,是涉嫌构成犯罪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所以他们只能被称作“犯罪嫌疑人”。
其次,对于被拐孩子找到后的去向问题,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即首先考虑由亲生父母接回。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解救的被拐卖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接回。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
也就是说,所谓的“养父母”无权继续抚养被拐孩子,被拐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权依法接回孩子并要求其随自己生活。
有一种例外情形,若“养父母”对被拐孩子既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解救,亲生父母又自愿送养,并且双方符合上文提到的收养和送养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02 若亲生父母不追究法律责任,“养父母”是否还要面临刑罚?
“养父母”花钱买被拐孩子,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公诉机关依法提出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这和受害人、受害人父母是否放弃追究法律责任没有直接关系。
即,亲生父母即使不追究“养父母”法律责任,只要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依法都应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但作为被拐儿童的父母,其可以出具刑事调解书对“养父母”的行为表示原谅,以此减轻刑罚处罚。
03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贩子?
法律意义上的人贩子,即有“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人。
在实践中,有些人看似不是人贩子,其实也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贩子,同样触犯刑法,具体如下:
(1)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
(2)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
(3)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
(4)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
(5)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
(6)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
04 对人贩子的刑罚处罚有哪些?
对人贩子的处罚,《刑法》规定的起刑点是五年有期徒刑,最重的是死刑,具体而言:
(1)一般情况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6种法定情形的之一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中,第(2)项的6种法定情形是: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下面简要摘录几个真实的案例(来源于法院判决文书)
第1起:
2006年至2008年,马守庆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
被拐儿童人数多达37人,且均是婴儿,属于特大贩婴案件。
在收买、贩卖、运输、出卖婴儿的诸多环节,“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缺少必要的关爱、照料;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本案中即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
实践中,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
法院综合考虑马守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判处死刑。
第2起: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将1名妇女、34名儿童拐骗至福建省大田县、永春县,再经他人介绍,将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出卖。蓝树山因此共非法获利50余万元。
法院认定蓝树山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蓝树山系地位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最终判处蓝树山死刑。
第3起: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谭永志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黄玉琴等从云南省文山市等地收买婴儿22人,谭永志负责接送、中转,并在河南省中牟县等地将上述婴儿分别卖给他人。
法院最终判处谭永志死刑。
结语:那些将孩子当做商品交易的犯罪分子终将被法律严惩,即使侥幸逃脱法律制裁,那些将罪恶之手伸向孩子的人终将逃不过自己良心的审判;愿天下所有的孩子都和父母相伴相守一生,愿天下无拐、人间团圆。
被拐孩子找到后却选择留在“养父母”身边,怎么办
作者:蒲燕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近段时间的新闻总让人热泪盈眶,电影《失孤》、《亲爱的》中被拐孩子原型均被找到,两个寻子故事有两个共同点,一个是孩子被拐后,亲生父母都是苦苦寻觅一二十年才柳暗花明等来团圆时刻,另一个是相认后,孩子第一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