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电子证据自身带来的法律风险 传统书证 —— 有形物,可长期保存,直观性,不易更改等特征,如合同书、票据、信函、证照等。











01 电子证据自身带来的法律风险
传统书证 —— 有形物,可长期保存,直观性,不易更改等特征,如合同书、票据、信函、证照等。
电子证据 —— 储存于计算机硬盘或类似载体内,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呈现出与传统书证不同的特征。
首先,电子证据保存的长期性、安全性面临考验,计算机和网络中的电子数据可能会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误操作也可能轻易将其毁损、消除,传统的书证没有这些问题的困扰;
其次,电子证据无法直接阅读,其存取和传输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体系的支撑,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就难以看到证据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提取电子证据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于传统书证;
再次,虽然传统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也容易被改变,在司法实践中亦曾发生过当事人从利己主义考虑,擅自更改、添加书证内容的现象,但是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数据因为储存在计算机中,致使各种数据信息的修正、更改或补充变得更加方便,即便经过加密的数据信息亦有解密的可能。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查证难度是传统书证无法比拟的。
02 电子证据认定的三大困境
一是主体认定难。由于当下微信、QQ、邮箱等服务平台尚未完全推行实名登记,可直接互相关联登录,且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当事人真名,故收发方的主体身份往往无法判定。
二是内容认定难。电子数据是信息附着于存储介质后才生成的,其原件应当指最初生成的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上的信息,随后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取得的信息都是该电子数据的复本。因而,何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在司法认定上难以确定。
三是甄别手段少。对于电子邮件这类电子证据,由于公司邮箱较为固定,且邮件往来通常主题明确,就事论事,邮件发送过程还原相对简单,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公证手段固定真实性。但微信等平台注册简单、交流内容随意,公证机关往往表示无法操作。而即使可以操作,也面临着较长的时间和较大的经济成本,与电子数据本身的即时、便捷、高效、经济特性相悖。
不存放在网页中的邮件(如存放在电脑硬盘),其电子邮件本身是否真实存在就是一个问题。
















公正邮用户取证所需资料
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且法定代表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域名证书(由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提供);
3. 备案信息证明文件(可于工信部网站查询获得 www.miitbeian.gov.cn);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5. 公证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在网站下载后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6. 网易邮箱实名登记信息,或能证明该电子邮箱地址属于申请人的所有的资料,如开户合同或发票原件等等(证明电子邮箱地址为申请人所有)。
7. 与电子邮件内容相关、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请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或咨询公证处)。
公正邮用户取证所需资料
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且法定代表人授权第三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域名证书(由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提供);
3. 备案信息证明文件(可于工信部网站查询获得 www.miitbeian.gov.cn);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5.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明原件;
6. 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书公证书原件;
7. 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8. 公证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在网站下载后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9. 网易邮箱实名登记信息,或能证明该电子邮箱地址属于申请人的所有的资料,如开户合同或发票原件等等(证明电子邮箱地址为申请人所有)。
10. 与电子邮件内容相关、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请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或咨询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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