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驾、追逐竞驶等情形,自施行以来有不少人触犯该刑律,被判刑。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修改了较多内容,总体上来讲,较重的仍然重罚,较轻的可不罚或者轻罚。对于严重的醉驾情形仍然从重处罚,禁止缓刑,以震慑该类犯罪行为。对于主观恶性及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改过机会,不视为构成刑事犯罪、不立案、取保候审、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较轻处理,从这方面来看,醉驾的刑事处罚是有所放松,比如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或者因挪车、停车入位、转代驾等短距离驾驶的情形的,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可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构成犯罪。以上该严则严,该宽则宽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次修订对于从重、从轻、不适用缓刑等情形进行了量化,统一了裁判尺度,同时简化办案手续、简化文书制作,提高了办案效率。
根据上述新修订的意见,我国对于醉驾继续按触犯刑律处理,但是也有一定的变化,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在侦查阶段,部分情形可不予立案。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2、可拘留也可取保候审,详细列举了可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审:(一)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二)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3、证据标准更为严格。
明确要收集证明现场执法情况的照片,主要包括现场检查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提取与封装血液样本等环节的照片,并应当保存相关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提取、封装应当做好标记和编号,由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及时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作为证据。
4、规定了15种从重处理的情形。
5、规定了4种从宽处理的情形。
6、规定了5种出罪(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对于以下情形可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构成犯罪,但具有本意见规定的15种从重处理的情节的除外:(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7、规定了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醉驾的属于紧急避险,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8、规定了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可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9、一般可适用缓刑,但是规定了10种排除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于导致人伤、财产损失、逃逸、无证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毒驾药驾、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言以蔽之,醉驾属犯罪,害人害己,切莫为之!
司机朋友们注意:醉驾(危险驾驶)新规定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驾、追逐竞驶等情形,自施行以来有不少人触犯该刑律,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