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数字化改造初探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文章摘要
全文摘要 律所发展是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和表征,律所数字化改造,则是律师事务所未来发展的不可避免的趋势。

全文摘要
律所发展是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和表征,律所数字化改造,则是律师事务所未来发展的不可避免的趋势。律所的数字化改造需要具备哪些前提条件,应该依循怎样的路径进行,数字化改造的最终目的和成果如何展现,是众多律所在进行数字化改造的过程中所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逐一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律所的数字化改造提供一种路径或者是可资借鉴的方案。
科技对于法律、对于法律服务的影响,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大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这种关注更为彰显与迫切。对于律师行业而言,数字化已经不仅是潮流和趋势,而是当下所不得不面临的现实状态。在众多的讨论中,或是关注数字化对律师行业的深刻变革与影响,或是关注法律科技的迅猛发展对律师行业的激烈冲击,或是关注法律科技产品的日新月异,或是关注律所对法律科技产品的引入与借鉴等等,这些讨论诚然是十分有益的。然而,尽管数字化给了律师行业乃至全体律师非常模糊的印象和轮廓,但数字化如何在行业、律所、律师个体方面予以展开并存在哪些困境和问题,则似乎还有充足的空间值得探讨和实践。就律所的数字化改造而言,我们的分析聚焦于律所数字化改造的前提条件、改造的路径和方案、改造中可能遇到的痛点及其解决等方面,意在为律所数字化改造提供可资借鉴的大致框架。
一、现实考量:律所数字化改造的前提和条件
律所数字化可以认为是借助数字化技术或者数字化平台,将律所管理的主要方面或者流程进行数据或者数字化管理,从而使得律所管理更为高效便捷的同时,完成律所组织模式的裂变和创新。律所数字化改造,则是利用数字化平台或者数字化技术对现有律师的管理模式、运营模式进行数字化调整和变革,以使律所更好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法律服务和客户需求。对许多律所而言,在数字化浪潮奔涌向前的当下,律所数字化改造已经是迫在眉睫。然而,律所数字化改造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和前提,不同律所在进行数字化改造之时可能也会面临数字化程度差异等问题,也是律所在进行数字化改造之时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那么,律所数字化改造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或者前提,这些不同前提和条件的差异会在律所数字化改造过程中产生怎样的影响。在我们看来,律所数字化改造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梳理和把握。
►1、律所规模。实务当中,并无律所规模的一般性标准,对规模律所的表述,也大多出现在各级各级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和各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报告之中。以2020年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报告为例,其对于律所规模的表述集中在“团体会员”统计之中。“截至2020年底,杭州市共有律师事务所590家……。执业30人以上的65家,100人以上的12家”。从该类报告历年的表述而言,律师执业人数一般被认为是律所规模的重要指针。除了执业律师人数之外,律所规模的衡量标准,还可以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认定:其一,分所数量。许多律所尽管没有开立分所,也已经具有相当规模。但更为常见的则是,律所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开立分所的必要及可能尤为凸显。故此,我们认为可以将分所数量作为识别律所规模的一项指标。其二,业绩创收。律师行业已经是市场化程度相对比较高的领域和行业,律所业绩创收的多少,无疑也可以作为律所规模的识别指标。创收高的律所,无疑是更具规模、更具有竞争力。其三,竞争力或者行业影响力。从主管部门、律师协会以及诸多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相关领域的奖项或者排行榜中,在某种程度上,即是律师事务所竞争力或者影响力的彰显。故而,规模越大的律所,数字化改造的必要性越强,数字化改造的效果也更为明显。
► 2、决策机制。因为律所数字化改造对于律所的长久和深远影响,与各个律所的决策机制有着莫大关联。有的事务所可能有数字化需要,但决策机制冗长,导致数字化改造迟迟难以启动;有的事务所数字化改造,受到相关决策机制掣肘,也不得不几近停滞。一般而言,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制与其组织形式密切关联。个人所的决策往往由设立人进行决策,公司制律所则往往采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策机制,更多的合伙所则实行合伙人决策机制。在合伙人机制基础上,为了兼顾民主与效率,则在合伙人决策机制基础上创设了管伙决策或者管理委员决策的机制。实务当中,个人所的决策最为迅捷,公司制律所决策相对高效但可能无法综合反映各个法律服务团队的意愿,合伙所的决策机制则需要在民主与效率之中寻求审慎平衡。有的律所实行党(委)总支+管委会的民主决策机制,有的律所实行主任、管委会、合伙人三级决策机制。不同的律所决策机制对律所数字化改造存在影响,但这种影响并非本文分析的重点。可以明确的是,律所数字化改造与律所决策机制有着莫大关联,也正是在这个方面,我们将律所决策机制作为律所数字化改造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 3、数字化思维。这里讲的数字化思维,即涵盖了事务所管理层对于数字化的认知,也涵盖了律师对于数字化的认知。对于许多规模所而言,考虑到数字化对律师行业及事务所影响的迟延效应,如果事务所决策机构没有数字化思维,想要对律所进行数字化改造是非常困难的。有论者或许认为,即使事务所决策层没有数字化思维,也不影响律师个人的数字化思维和实践。这种论调无疑是正确的。只是,在我们的探讨中,事务所层面的数字化思维与律师个人的数字化思维是既有关联又有着鲜明差别的,且哪怕全体律师拥有数字化思维也不能完全等同和替代事务所的数字化模式。从内涵上而言,律师事务所的数字化思维,至少应该涵盖以下方面:(1)平台意识。律所不同于一般商业实体之处,即在于事务所本身可以成为一个平台。尽管对平台的理解各有差异,但基本上律所应该是一个承接案件的平台、案件管理的平台、案件交流的平台、律师资源汇聚的平台。律所数字化改造的基本目的之一,即在于更好地发挥律所的平台作用和功能。(2)技术驱动。从技术层面而言,未来的法律服务将无可替代地发挥技术优势和技术作用。现在诸多的法律科技公司所做的,比如icourt、LegalZoom、庭立方、无讼等,本质上就是以技术服务方案提升和优化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在众多的关于未来律师服务的分析和探讨中,“专业+技术”双轮驱动将是不可替代的趋势。(3)效率意识。数字化改造的重要方面,即在于将法律服务过程通过数字化管理,以大大提升服务效率和响应速度。诸如法律数据服务、合同文本处理、电子合同、区块链存证、智能问答、智能文本等,都将极大提升和优化法律服务过程。(4)共享意识。通过数字化改造,既有助于有关团队、律师、案件、业绩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进行信息化改造,也有助于将全体律师的资源、服务方案、服务产品、服务文本、各类文书等进行共享。这种共享意识,在很多律师数字化改造的过程中是未能加以注意的。实际上,我们倡导的这种共享意识,甚至可以扩大到不同律所之间、特定行业之间或是特定地域之间,从而通过数字化推动法律服务共同市场建设。
► 4、资金投入。资金投入对于律所数字化改造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和意义。没有资金投入,数字化改造就是无根之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一般的中小律师事务所可能无力承担相关的资金投入,而只能对数字化改造望洋兴叹,或者是只能进行在其资金负担能力范围内的数字化改造。律所数字化改造,即需要在硬件设备设施有所投入,也需要在软件系统上有所投入。甚至,在一些特定的数字化系统改造过程中,可能还需要技术人员的投入与支持,抑或是与法律科技服务类公司进行合作等方式才能实现。因此,律所数字化改造的近期往往是投入较大较多,而数字化改造完成之后所带来的业绩及效益,是远远高于前期资金投入的。不可否认的是,资金投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律所数字化改造的内容与层次。
以上这些条件,在我们看来,是律所数字化改造过程中所必需具备的基础性条件,如果这些基础性条件都不具备,盲目追求数字化改造或许既不可能也无实际意义。诚然,实务当中,律所数字化改造可能需要具备更多的前提和条件,但具备了这些基础性条件,或许可以根据律所自身状况进行数字化改造,只是层次和内容各有差异。
二、提纲挈领:律所数字化改造的内容与关键
律所如何进行数字化改造?以及这种改造将以什么样的成果或方式予以呈现?这是许多律所实际关心的问题。律所数字化改造,从效益的角度考量,在律所数字化的初期阶段或许并不明显,但在长远的竞争过程中或许更有可能享受数字经济所带来的红利。对于律所数字化方案,尽管各类法律科技服务公司提供了诸多选项。一般而言,律所数字化改造,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 1、数字化改造方案。律所的数字化改造,首先应当着手厘清现有的信息化程度及现实基础。比如,律所现有的人员管理、案件管理、制度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制度管理、文本管理等方面是否已经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条件。有的律所已经有了独立采用的OA系统,有的律所建有独立的案件管理数据库,有的以律所名义购买了第三方法律科技服务公司的产品或者系统等。以此为基础,需要详细梳理本所数字化改造的现实需要。这对于律所数字化改造是十分重要的。以案件管理为例,一方面需要解决现有案件的数据化管理问题,一方面需要解决案件资源共享的问题,一方面需要解决案件承接及有效匹配。如果需要将人员、团队、案件、资金、文本等统一加以数字化解决,则需要更为复杂的数字化方案。律所数字化改造方案,可以有不同的路径和核心:(1)以法律服务管理为导向构建数字化方案。以某法律科技服务公司的提供的方案为例,其主要涵盖了三个板块:智能律所服务平台、智慧律师云办案系统、客户自助系统。(2)以案件管理为核心构建律所数字化系统。围绕着案源扩展、案件承接、委托代理手续、案件办理程序、案件进展、案件归档等方面,将法律服务的全流程数字化,并在数字化的过程中将律所和每位律所作为其他律师办案的资源库、数据库。(3)以律师或律师团队为核心构建数字化方案。这主要基于“案随人定”的数字化理念,将事务所作为律师或律师团队共同搭建的平台,将律师专业优势、资源优势、所承办的案件等数字化,进而通过数字化实现律师、团队、律所之间的数据和资源共享。(4)以客户或市场为导向进行数字化改造。通过对已有客户的分析,分析和挖掘本所客户的特征与偏好,并沿着行业产业思路为优质客户提供高效法律服务;通过对重点客户、优质客户的分析,做产业行业的未来扩展。这种以客户和市场作为导向的数字化方案,实际上是通过数字化改造,与重点客户行程良性生态链、产业链。
►2、数字化硬件、设备设施配备与改造。确定了律所数字化方案之后,需要先行配备数字化硬件设施。首先,为了适应人民法院在线审理需要,配备专门的场所用于律师在线开庭,场所内配备人像清晰、声音收集等较好的技术设备,以达到较好的开庭效果。其次,将律所网站、公众号、电话等改造为律所案源承接渠道。律所网站设置专门的端口用于答疑、咨询、在线交流,公众号跟踪反馈评论、答疑与咨询。再次,设置专门的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用于进行律师直播、讲座、在线答疑、线上交流等,或者专门培训特定的律师进行律所直播,以此作为数字化时代承接案源的手段和方式。最后,配备智能机器人不间断解答法律咨询或响应客户法律顾问服务。
► 3、建立数据系统。律所数字化改造,既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技术开发,也可以直接采用第三方提供的数据系统,但如果条件允许,我们更倾向于建立自主研发的数据系统。对于已经确定的数字化方案,需要经由特定的技术路径予以实现。就数字技术本身而言,大多数律所自身无法完成,仅有那些通过投资或者关联关系设立有法律科技服务公司的律所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因此,为了适合大多数律所的实际情况,我们更为倾向于通过选定数字化方案委托第三方进行技术开发。这种委托开发的好处,有助于更好地匹配和契合本所的数字化重点、进程以及解决主要痛点。结合已经基本确定的数字化方案,将自身的诉求进行尽可能精准的描述,然后予以技术实践。比如,如果选择以案件管理为核心的数字化方案,案源引流、案源精准匹配、案件洽谈、受案管理、利益冲突、类案检索与甄别、类案资源、案件程序、案件合作、案件进展、案件报批、案件归档等方面就是数字化过程重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如果选择以律师或律师团队作为核心的数字化方案,则律师的履历、学历、职称、年限、入职情况、专业领域、相关案例、服务重点、开庭法院、文章、讲座等个体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就特别重要。在这种方案之下,需要解决好案源、资源与律师之间合作的有效匹配。简而言之,通过律所平台引流过来的案件,需要精准匹配到专业、服务年限、胜诉概率等方面,从而能够及时完成案源引流与承办律师之间的有效对接。数据系统开发,还涉及之前的数据汇集及衔接,这也是数字化改造过程中所需要加以注意的。
►4、法律服务产品数字化。法律服务产品的数字化,无疑也是律所数字化改造的重要方面。法律服务产品数字化,一方面彰显律所法律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一方面要实现法律产品的内部共享和外部推广。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法律服务产品数字化实际上是专业化、数字化、规范化的结合。因此,在法律服务产品数字化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研发专业的法律服务产品,这类产品要基于市场需求,而不应该是律师的自我认定。其次,这种法律服务产品应该集合律师、团队的智慧和律所的专业特色。再次,这类产品应该能够以数字化的方式存管和获得。因此,从法律服务产品的类型而言,有的产品呈现的是法律服务提供的完整过程,有的呈现的某项或者某类法律服务,有的法律服务产品还可以是与客户之间的互动系统。实际上,很多律师和律所都有法律服务产品数字化的实践,就律所层面而言,既要组织专业律师进行产品研发,也要在律所内部确立全员产品意识,并且推动法律服务产品在律师之间、团队之间、分所之间甚至事务所之间进行互动和交流。如此,在我们看来,才是法律服务产品数字化的完整过程。
► 5、律所数字资产管理。随着律所数字化实践的深入,律所数字化资产管理逐渐提上日程。律所的数字资产管理,既涵盖律所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数字化,也涵盖在案源、人员、客户、信息等方面形成的数据资产。就后者而言,对于律所数字资产更有意义。首先,可以将律所数字资产用于案源管理、案源拓展、案源结构优化。随着律所规模的日渐扩大和存续期限的延长,可以将之前所有案件进行分析和挖掘。通过律所案件的分析,可以明确律所业绩的主要来源、法律服务的重点领域、法律服务的重点地域、法律服务的重点方面等。这些资产可以转化为人才引进、行业拓展、服务模式优化的重要支撑。对律师的数据化分析和把握,可以确立服务团队、服务优势、专业化方向,从而可以更多发现律师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将客户作为律所数据资产,可以明确重点行业、重点客户、优质客户,从而可以更好地与客户共同成长……。不容置疑的是,数字化资产对律所的未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也必将是未来律所竞争的重要方面。
三、踌躇不定:律所数字化面临的困境与问题
数字化浪潮奔涌在前,对诸多律所而言,仍然心有疑惑踌躇不前。很多律所仍然秉守传统法律服务的价值和理念,坚定地认为法律服务的思维特质决定了法律科技的发展始终无法触及到法律服务的核心地带。在这种观念影响之下,有的认为律所数字化的时机尚不成熟,有的认为“数字化催生了行业内的焦虑情绪,盲目跟进也容易导致方向跑偏、动作变形”。尽管我们坚定地认为律所数字化乃是未来不可避免的趋势所在,但我们也承认,在当下阶段,律所数字化改造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问题和困境。
►首先,数字化人才缺乏。传统律师培养和成长过程中,大多聚焦于技能化和专业化的锤炼和提升,往往都是遵循实习律师、律师、合伙人的成长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之下,律师的职业发展路径相对固化,要进行数字化改造,面临着非常根深蒂固的思维抵触。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加上各个规模所的合伙人往往已经属于行业的头部,无论业绩还是业内影响已经是处于优势地位,一般也缺乏动力进行数字化改造。进行数字化改造意味着要摆脱传统思维的影响,包括案源承接、案件办理、客户挖掘、服务模式、价值提供等方面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具有决策权且本就处于优势地位的合伙人团队而言,这种抉择是十分艰难的。同时,律所数字化管理人才的现实欠缺,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诸多规模律所进行数字化改造的冲动。
►其次,投入回报错位匹配。这应该是掣肘很多律所进行数字化改造的重要因素。律所数字化,就短期而言,是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的。这种资金来源,要么来源于过往的积累,要么来源于合伙投入,要么来源追加投资。在律所资金来源受到《律师法》等严格规制的情形之下,律所资金投入本就已经是颤颤巍巍,想要在律所数字化改造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在很多律所是难以获得同意的。从数字化最理想的结果而言,在初期进行数字化改造的大量投入,可能需要非常长的期限才能真正看到其中的好处与效益。这种投入和回报的错位乃至不确定,无疑会在数字化改造决策的过程中招致诸多的反对之声。因此,对于很多律所的管理层而言,即使管理层有足够的雄心和魄力力推数字化,但仍然需要面临诸多质疑甚至决裂。这恐怕也是很多律所在数字化选择问题上,保持缄默不语的重要原因。
►再次,模式变革引发的阵痛。律所数字化所将引发律所组织模式的变革,有的律所在数字化改造的过程中甚至开始尝试“流动办公”“以业务合作确定办公场所”等模式。律所数字化改造之后,无论对律师的管理、案件的管理还是客户的管理,许多传统的管理内容、管理方法都发生了截然不同的变化。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是律所组织和运营模式的变革。在律所数字化的初期,或许这种变化不大明显,但随着数字化的深入,律所运营管理、决策机制都将经由数字化方式完成。在此过程中,律所运营管理模式的新旧切换所带来的阵痛,将不仅可能引发律师个人的交流,稍有不慎,甚至都不能排除因为律师、律师团队理念不同而分崩离析。律所运营管理模式的这种阵痛,是否能够克服以及如何克服,在律所数字化改造的过程中,恐怕也是不得不面对的困境和问题。
参考文献:
[1] 杭州市律师协会2020年报。
[2]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党总支+管委会民主决策机制(试行)》,http://www.yingdonglawfirm.com/dangzongzhizhidu/1245.html,2023年7月29日访问。
[3] 桂客学院:《桂客半月谈第1期,业界大咖们都说了啥》,http://www.ifaxuan.com/news/t/2089.html,2023年7月29日访问。
[4] 贺倩明:《中国律师数字化转型的三大关键点》,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8186546/,2023年7月29日访问。
[5] 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不痛不谈数字化?律所组织创新走向生态逻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3749647865992066&wfr=spider&for=pc,2023年8月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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