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作为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Common Law)的起源地, 其法律制度对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同英语在全球范围广泛使用一样, 英国法也经常在国际投资、商事贸易中被选定为管辖法律, 而与之相关的争议解决(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 也经常适用英国法。在英国(主要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商事法庭审理的案件中, 80%案件的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非英国本地主体, 而近50%的案件与英国完全无关,系当事人自行选择由英国法管辖。
与英国法在国际上的重要性相匹配的是英国成熟、庞大且非常具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市场。英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第二大法律服务市场, 市场规模居欧洲之首(占27.6%[1])。
通力自1998年设立至今, 二十多年间服务了众多中外资客户并经常参与跨境交易, 一直与包括英国律师在内的各国律师保持着长期、良好、紧密的专业合作关系。自2017年开设通力伦敦办公室以来, 在过去五年多时间中, 通力更是融入英国本地法律服务市场, 近距离与英国同行携手为中外资客户的各类跨境业务需求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 我们深刻地感受到, 除少数头部领先且富有国际业务经验的中资公司外, 广大中资企业对英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了解相对有限, 从而导致与英国律师各种沟通不畅, 间接影响交易进程甚至争议解决结果。许多中资企业往往在唏嘘英国律师收费高昂的同时却难以避免浪费一些宝贵的专业费用预算资源, 钱时常没有花到刀刃上。
基于我们对英国法律服务市场过去几年的近距离观察和置身其中的参与, 特撰写此文予以介绍和分享, 同时, 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行业概况
英国(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司法辖区实际由三部分构成: 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考虑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市场地位的绝对权重, 通常英国法和英国法律服务市场均指英格兰和威尔士这一辖区。本文对英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介绍, 也专注于介绍英格兰及威尔士司法辖区内的法律服务体系及主要律师制度。
根据KPMG于2020年初为英国律师公会制作的研究报告[2], 2018年, 英国法律服务行业为全英经济做出了超600亿英镑的贡献, 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市场份额超92%。而英国100家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产生的收入中, 一半以上来自总部位于伦敦的国际律师事务所。
截至2022年1月, 全英在册事务律师(solicitor)逾21万人, 持证执业的超过15万人; 出庭律师(barrister, 亦称“大律师”)约1.7万人, 共有约9,500家律师事务所(指事务律师之事务所)。就大伦敦地区而言, 根据2019年的统计数据[3], 平均约每150人中就有一位执业律师。全英范围统计, 则平均约每470人中有一位执业律师, 相当于每千人中执业律师2名有余。
相较于英国, 中国大陆法律行业起步相对较晚, 法律服务业伴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 过去三十余年取得显著成就。根据司法部《2020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4], 截至2020年底, 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2.2万余人, 其中专职律师42万余人。司法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5]中称, 至2022年, 全国律师总人数将达62万, 每万人中律师数达到4.2名。
英国律师的不同种类
英国法律服务市场历史悠久, 成熟度和自由开放度均居于世界领先水平, 国际化程度高, 竞争异常激烈, 同时, 监管也非常严格。
不同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和法域, “律师”(lawyer)在英国是对提供法律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士的泛指, 具体说来, 至少下述六种提供法律服务且接受不同监管部门监管的专业人士均可泛称为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此外, 有权基于英国法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 并不限于下述六种持牌专业人士, 即任何人均有权提供英国法律咨询, 仅受制于两个核心条件: (1) 不允许自称为下述六种专业人士中的任何一种, 且不应采取或使用任何暗示其具有相关资格的名称、称谓或描述; (2) 不能从事保留业务领域(reserved areas, 见下文)的相关活动。该等限制主要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目的。
- 事务律师(solicitor)
事务律师为英国律师的主流, 从业人数最多, 整体行业声望高, 对职业操守的要求也十分严格。事务律师通常直接面对客户, 理解、分析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并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基于英国2007年的《法律服务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 脱胎于英国律师公会(Law Society)的事务律师监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 “SRA”)成立, 并成为独立监管事务律师的一线监管机构。 - 出庭律师(barrister, 亦称“大律师”)
出庭律师从业人数相对较少, 仅为事务律师人数的11%, 主要从事法庭辩论和诉讼工作。出庭律师还广泛参与仲裁、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此外, 出庭律师也是提供专家法律意见(expert legal opinion)的重要来源, 通常就复杂法律问题或诉讼问题(超出事务律师正常专业知识范围)提供咨询。
出庭律师受大律师公会(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 亦称Bar Council)下属的大律师标准委员会(Bar Standards Board)监管。但出庭律师资质规则和纪律事务由大律师公会(Bar Council)和四大律师学院理事会(Council of the Four Inns of Court)共同管辖。
出庭律师必须单独执业(self-employed)。虽然大部分出庭律师组成了“律师事务所” (chambers), 但主要是一起分担房租、行辅人员等公共开支。单独执业规则是为了确保获得出庭律师服务的途径不受利益冲突限制。作为单独执业者, 同一律师事务所(chambers)的出庭律师可以为同一案件不同方的当事人工作。
出庭律师的传统业务模式是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处理案件, 本身并不直接接触客户。但自2004年以来, 法律服务模式不断演变, 基于Public Access Scheme, 公众已可在该计划框架内直接聘请并获得大律师的服务。
御用大律师(Queen’s Counsel, “QC”)
数量有限的资深律师会进阶成为御用大律师。这个称号标志着卓越的讼辩专业水平, 御用大律师通常在出庭律师中产生, 但近年也有事务律师获此殊荣。由英国王室授予的御用大律师称号为世界各地所认可。1997年香港回归后, 香港的御用大律师称号变更为资深大律师(Senior Counsel “SC”), 历史渊源一脉相承。
除上述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外, 其他类型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还包括: - 特许法律专员(Chartered Legal Executive)
专精于特定法律领域的律师, 常见于劳动法、土地法、移民等相关领域。其资质取得途径、工作经历要求及持证后的工作领域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均有不同。
特许法律专员的前身是历史悠久的律师职员(solicitor's clerk)。英国文豪狄更斯就曾是一名律师职员。
英国特许法律行政人员协会 (Chartered Institute of Legal Executives, CILEx) 是超过21,000名特许法律专员、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和律师助理(paralegals)的专业协会和管理机构。 - 公证人(Notary)
公证人也是律师, 且是传统英国法律服务行业最古老的一类从业人员。公证人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学院法庭(Court of Faculties of the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任命, 并受学院院长(Master of the Faculties)的监管。公证人协会(The Notaries Society)是英国约770名公证人的行业代表协会。 - 不动产转让专员(Conveyancer)
在英国购买不动产的人士往往会察觉到, 处理不动产转让交易事宜的法律服务人士并非都是房地产律师(property solicitor), 有的是另外一种特定称谓: 不动产转让专员(Conveyancer)。不同于事务律师受过全面的法律服务训练, 不动产转让专员仅就不动产转让交易方面接受专门培训, 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后, 可向作为监管机构的不动产转让专员资格委员会(Council for Licensed Conveyancers (CLC))申请颁发牌照资质, 仅在房地产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截至2019年末, 全英共有近4,000家[6]不动产专员事务所(Conveyancer’s Firm)。 - 移民顾问(Immigration Advisor)
提供移民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必须向移民服务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Immigration Service Committee, OISC)注册后, 方能成为有资质的移民顾问。
受OISC监管的移民顾问可以是在该机构监管下执业的移民事务律师(immigration solicitor)或大律师, 也可以是非事务律师或大律师, 但通过了OISC的分级考试(Level 1 – Level 3), 获得该级别认可的特定能力水平, 并在该级别允许的业务范围内获批注册并执业的人士。
自由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和保留业务领域
英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以自由开放著称。全英范围内有来自40多个法域(jurisdictions)的200余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就境外律师进入英国法律服务市场几乎没有任何前置审批或限制。
在英国执业不一定必须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出庭律师(barrister)或上述其他经认可的持牌专业人士。执业者也不一定必须是英国或欧盟国家公民或居民,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在英国就任何法律, 包括英国法, 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但有以下限制:
只有获得事务律师(solicitor)或出庭律师(barrister)资格与认证的人才能称自己为事务律师或出庭律师。未获资质而使用该等称谓构成犯罪。
根据英国2007年的《法律服务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 一些限定的法律领域为保留业务领域(reserved areas), 仅对有资格在英国执业的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和其他具有相关资质或牌照的专业人士开放。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弱势群体和公众利益。包括:
a) 出庭发言、进行诉讼 (the exercise of a right of audience, the conduct of litigation)
通常来说, 外国律师在英国法院没有出庭和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7], 包括传唤和询问证人的权利。
外国律师可以作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出庭。实务中, 已有中国律师作为专家证人在若干涉及中方当事人及/或中国法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担任专家证人。
不同于诉讼, 在英国进行的仲裁程序中, 外国律师代表当事人的权利没有限制。
b) 涉及某些特定法律文书的活动 (reserved instrument activities)
根据英国2002年《土地登记法》(Land Registration Act 2002), 拟定准备任何涉及不动产转让(transfer)或押记(charge)的法律文书, 并根据该法案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注册文件都属保留业务活动。
在英国法项下拟定准备与不动产或动产(real or personal estate)有关的任何其他法律文书, 或与英国法庭程序(court proceedings)有关的法律文书, 亦属保留事项, 以下情况除外:
- 授予短期租约(short lease)的合同
- 遗嘱或其他遗嘱性文书(will or other testamentary instrument)
- 不作为契据(deed)执行的协议
- 授权委托书(letter or power of attorney)
- 不包含信托或转让限制的股票转让(transfer of stock containing no trust or limitation of the transfer)
c) 遗嘱认证活动 (probate activities)
d) 公证活动 (notarial activities)
e) 监誓活动 (administration of oaths)
f) 金融服务 (financial services)
根据英国2012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2),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是投资业务和理赔管理活动的监管机构。事务律师、注册外国律师(registered foreign lawyers “RFL”)、在瑞士注册的欧洲律师[8]及其合伙人, 可以在事务律师监管局(SRA)颁发的授权牌照(详见下文)下, 开展某些类别的投资业务(investment business)和索赔管理活动(claims management activities), 而无需单独申请FCA的牌照授权。
g) 移民咨询和移民服务 (immigration advice & immigration services)
根据英国1999年《移民与庇护法》(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1999), 移民服务委员会办公室(OISC)是移民咨询和服务的监管机构。事务律师、注册外国律师(RFL)、在瑞士注册的欧洲律师, 可以在事务律师监管局(SRA)颁发的授权牌照(详见下文)下, 提供移民咨询和服务, 而无需取得OISC注册。
在遵守上述限制的情况下, 任何外国律师均可以多种形式在其他类型的英国法领域执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 英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变革
英国的法律服务业历史悠久, 可上溯至13世纪, 数百年来不断演化成熟, 同时也影响了全世界的法律服务行业和市场。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 2001年, 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发表了一份报告, 建议管制法律行业的规则应受竞争法约束, 并取消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此后, 英国政府进行了意见征询, 并于2003年任命David Clementi爵士对法律服务监管现状进行独立审查。经过调查, Clementi爵士认为英国当前的法律服务监管框架“缺乏弹性、过时和过于复杂”, 存在改革必要性。随后, 经过2005年的政府白皮书、2006年的草案阶段, 最终, 英国《法律服务法》(Legal Services Act)于2007年生效实施。该法旨在进一步开放和规范英国法律服务市场, 鼓励竞争, 保护消费者, 建立了法律服务监管的新框架, 对行业影响至关重要。其中, 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开创了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 (“ABS”), 使律师和非律师能够一起工作, 提供法律和其他服务。ABS赋予法律服务提供商更大的灵活性, 以应对英国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需求。
全套ABS监管制度于2011年底正式出台, 自此, 律师事务所根据事务律师监管局(SRA)颁发的不同牌照, 可以如下三种形式之一存在:
- “受认可机构” (recognised body): 要求所有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受益人均为持牌事务律师, 即改革前的传统英国律所模式;
- “受认可的一人律所” (recognised sole practice): 要求一名符合要求的持牌事务律师独立运营, 即“一人所”。2019年11月后, 就律师独立执业又出台了新的规定, 见下文简述。
- “授权机构” (Licensed body , 即ABS): 要求股东/管理层中至少有一名符合要求的英国持牌事务律师即可。
ABS制度允许非法律行业、非英国事务律师的人士和机构投资英国事务律师事务所, 允许未接受过法律培训的人士管理律师事务所, 以及允许跨专业执业。这意味着, 律所可以从外部获得投资型财务支持, 可以受益于职业经理人的商业智慧和管理才能, 并可为客户提供更广泛的服务。
本次改革引发了英国律师行业的重大变革, 市场上出现了更为多样化、更为灵活的法律服务提供商, 促进了这一历史悠久行业的良性竞争和进一步市场化发展。从2012年初接受ABS申请至今的十年间, SRA共颁发了1,100多张ABS牌照。
以下是笔者尝试对一些已经出现的不同类型ABS律所的非穷尽式大致归纳:
- IPO上市律所——包括较为传统的律所(如Gateley, Gordon Dadds, Rosenblatts)和共享经济分布式运营模式下的新型律所(如Keystone Law) 都逐步登录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 通过IPO上市筹集资金拓展业务。2019年, 综合法律和商业服务提供商DWF更是登陆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 完成了3.66亿英镑的IPO。虽然在取悦股东和提供客户服务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但上市律所拥有更透明的结构, 可大规模筹资并用于收购兼并具有协同效应的相关业务, 投资于法律科技和智能办公基础设施, 并可通过股票、期权等更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并保留人才。
- 会计师事务所——例如普华永道PwC、毕马威KPMG和安永EY, 它们现在均能通过ABS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与其会计、审计、税务、咨询业务形成良好互动, 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商业服务, 实现业务导流、闭环。
- 非英国本土律所——例如Reed Smith, Maples等通过ABS模式更快捷地直接进入英国法律服务市场。
- 现有的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供应商已涉足法律服务领域——例如英国消费者合作社Co-operative通过Co-op Legal Services向消费者提供固定费用的法律咨询服务; 大型连锁零售企业WHSmith提供DIY法律文书工具包(DIY legal paperwork kits)。
- 人身伤害赔偿领域——例如直接热线(Direct Line)和全国事故求助热线(National Accident Helpline)。
- 一些传统英国律所也选择转化为ABS模式, 为税务筹划、家族财富传承、雇员持股计划提供操作空间。
经过近十年的变革, 英国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创新, 充满活力, 既有致力于提供全方位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提供商, 也有专注于某一细分领域的精品律所, 既有走规模化路线的机构, 也有深耕法律服务标准化、商品化的从业人士。
时至今日, 对这一成熟市场毋庸置疑的两个基本观察结论是:
(1) 英国法律服务市场行业集中度高
9,500多家律所中只有前200家左右是规模所, 将近40%的事务律师为前100强律所工作。前200余家以外的律所均为小规模律所。SRA发放牌照的律所中, 实际有25% (3000余家)是“一人所”。
(2) 英国法律服务市场专业化程度高
85%-90%的执业律师均专注于某一个或几个具体法律执业领域, 仅有约10%-15%在较小律师事务所或个人独立执业的律师属于“通才”(generalist)。
最新改革 – 律师执业方式变革
在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不断变化的时代, 身为律师个人的职业选择也在不断变化。律师个人在其职业生涯的一定阶段对工作生活平衡、服务定价自主性、专业领域灵活性和独立性等方面的现实需求促使其渴望更灵活的执业方式。此外, 英国法律服务价格居高不下, 让广大消费者望而却步, 一直饱受诟病。在这一背景下, 英国监管机构近年致力于进一步开放法律市场, 并于2019年底出台了相对激进而有争议的新规[9], 引入独立执业事务律师(SRA-regulated independent solicitors)制度, 亦被广泛称为“自由执业律师”(freelancer)。
传统而言, 一位执业律师如希望能自己独立执业, 必须经过SRA授权, 成立受认可的一人律所(recognised sole practice)。在该传统制度下, 独立执业的律师个人和其“一人所”受双重监管, 管理和合规成本较高。
新规出台后, 个人独立执业可不再受双重监管, 仅独立执业的事务律师个人遵守律师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 for Solicitors), 符合监管要求即可。具体包括: - 个人执业, 不聘请任何其他人士来协助其提供法律服务;
- 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可以提供保留业务领域(reserved area)的法律服务;
- 使用个人姓名作为执业名称, 而非使用公司名称或其他商号、品牌名称;
- 直接接触客户, 直接从客户处接受付款;
- 为自己购买符合监管要求的执业保险。
该类律师将不再需要额外申请SRA授权(authorisation)成立“一人所”, 而仅需向SRA提交作为自由执业律师的注册申请, 并被SRA登记在册即可。
作为行业代表机构的英国律师公会(Law Society)曾对此新规持反对态度, 担心新制度的某些方面会使公众混淆自由执业律师与传统律师之间的区别, 不利于消费者保护。而很多律所也对该制度可能造成大量中高年级律师人才流失十分担心。最终, 行业监管机构仍力推该制度出台, 截至目前, 全英已有400余名律师注册为自由执业律师。
变革与挑战
2007年《法律服务法》生效实施后, 英国法律服务市场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已运行近15年。进入后脱欧时代, 英国法律服务行业再次进入了监管巨变时期。根据英国律师公会近日的政策更新会议, 2022年度, 监管部门将对英国法律服务行业如何与欧盟以及欧盟以外其他国家继续互动、律师就不同法域的法律提供服务、反洗钱、法律服务行业数据合规等重大主题继续进行政策更新。笔者也将持续关注, 并争取在第一时间与大家分享该市场的最新动态和我们的观察。 - 除具体脚注说明及引用外, 本文参考了英国律师公会(The Law Society of England and Wales)于2022年1月20日公示的最新版行业指引Doing legal business in England and Wales (https://www.lawsociety.org.uk/topics/international/doing-legal-business-in-england-and-wales )
[1] 2020年数据https://www.marketresearch.com/MarketLine-v3883/Legal-Services-Europe-14196434/#:~:text=The%20UK%20is%20the%20largest,only%20to%20the%20US%20globally.
[2] Contribution of the legal services sector to the UK economy: https://assets.kpmg/content/dam/kpmg/uk/pdf/2020/10/kpmg-contributions-of-legal-services-sector-in-the-uk.pdf
[3] Trends in the solicitors’ profession - Annual Statistics Report 2019: https://www.lawsociety.org.uk/en/topics/research/annual-statistics-report-2019
[4] 《2020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 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jxx/202106/t20210611_427394.html
[5] http://www.scqs.gov.cn/info/9759/108628.htm
[6] https://www.lawgazette.co.uk/practice/active-conveyancers-at-record-low/5103188.article#:~:text=The%20number%20of%20active%20conveyancing,the%20same%20period%20in%202018.
[7] 但是, 也有一种临时获准制度(a regime of temporary call to the bar), 允许外国律师向出庭律师标准委员会(Bar Standards Board)申请, 临时获准为一个或一系列案件出庭并进行法庭辩论, 主要针对涉及外国律师所在国司法辖区的事项。
[8] 英国脱欧后, 基于英国与瑞士的特别服务贸易安排, 在瑞士注册的欧洲律师享有一定特别待遇。
[9] Guidance: https://www.sra.org.uk/solicitors/guidance/preparing-sole-practitioner-regulated-independent-solicit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