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骑沙滩摩托从后座摔落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正值暑期,外出游玩成为大众释放压力、愉悦身心的热门选择。如果在景区游玩的过程中,不幸遭遇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在景区游玩意外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

正值暑期,外出游玩成为大众释放压力、愉悦身心的热门选择。如果在景区游玩的过程中,不幸遭遇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在景区游玩意外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五一”假期,已经退休的周某跟随儿子小周来到了某商务休闲服务区度假,父子俩在景区开沙滩摩托游玩的过程中,周某不慎从后座上摔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其胸部损伤以及肋骨、掌骨、锁骨骨折,治疗共花费4万余元。
周某出院后,便将经营该景区的某商务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沙滩摩托娱乐项目具有危险性,被告作为景区项目经营管理者,对项目参与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更高的风险告知责任与危险防范救助义务。被告在原告参与沙滩摩托娱乐项目前未尽到完全的风险告知义务,在原告参与沙滩摩托娱乐项目过程中仅提供头盔,未向原告提供其他必要的防护、保护措施,亦未对沙滩摩托设备进行限速设置等技术操作,更没有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为原告提供安全保障,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已年逾60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关重要。景区作为经营管理者,有责任为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配套服务。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和项目,应当以明显方式作出提示和告知,确保游客充分了解潜在风险。同时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应急措施,以预防游客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作为游客,要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任何游玩项目都要量力而行,严格遵守游玩规则和注意事项,切莫因追求一时刺激而忽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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