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总部位于美国马里兰州贝塞斯达的全球最大酒店集团,万豪国际酒店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将港澳台及西藏列为“国家”的事件持续发酵。目前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已对此事立案调查,万豪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事情的背景是这样的:2018年1月9日早上,万豪的中国会员收到了一封集团方面发来的电子邮件,邀请他们参加一个名为“i讲i奖”的有奖调查问卷活动。而当中国会员点开邮件,却不由得怒火万丈:因为在万豪推送的活动页面上填写注册信息时,其中的“国家”一栏里不仅“见怪不怪”地出现了“香港”、“澳门”和“台湾”,还闻所未闻地出现了“西藏”!
一石激起千层浪,万豪的中国会员们纷纷在负责这一活动的“万豪礼赏”的论坛板块投诉。一位名叫“@仲举扫地”的万豪中国会员更出于义愤,将此事公布到了微博上,瞬间引发各大媒体的关注和转发。事情曝光后,1月9日和10日,上海市黄浦区网信办和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约谈万豪相关负责人,要求其立即撤下所涉内容,同时对网站和APP上发布的所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杜绝出现类似内容。10日晚间,据黄浦区政府官方消息,因万豪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和《广告法》有关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官方同时表示,这一案件不仅涉嫌违法,还涉及国家主权。若查实,将按最严标准处理。
1月11日,上海网信办责令万豪于当日晚18时,关停其官方中文网站和中文版APP一周,全面自查整改。
1.万豪有可能会受到怎样的“最严标准处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从法理学的角度看,这是一条准用性规则,需要参照或援引其他的法律规则的规定来予以处罚。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如何对万豪进行处罚:
万豪作为广告主(《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的是《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其法律后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我们在新闻中看到,对万豪立案的行政机关是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黄浦区人民政府官网所查询到的信息,这是一个成立于2014年底,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式(由黄浦区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局有关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四合一”整合而成)成立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是该案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结论一:万豪在本案中,面临着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案情节严重,还可以并处吊销其营业执照。
但事情就到此为止了吗,由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几乎不可能实现,区区一百万人民币(顶格处罚),是不是便宜了这个拥有21个著名酒店品牌,在全球经营的酒店超过4000家,年营业额近200亿美元的全球500强企业呢?让我们结合媒体的相关报道,接着分析。
2.是无心作恶,还是有意为之?
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有云:“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那么真的只是万豪无心为恶的一场乌龙,即其相关人员向媒体自称的“系统错误”吗?
笔者认为,事情没那么简单!
据《环球时报》报道,万豪此次引发争议的“i讲i奖”有奖调查问卷活动,其实是万豪国际集团一个名为“My Marriott Voice”的英文有奖问卷活动的中文版。可是,参与该英文有奖问卷活动的网友发现,英文版给出的国家列表中却不仅没有西藏,就连港澳台也都不在上面,名单上涉及中国的只有一个“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图所示,整个T字开头的选项均无Taiwan台湾和Tibet西藏(图片来自媒体报道)
不仅如此,万豪集团北美区和英国区的网站把西藏、香港和澳门也都归到中国范围内,而且其英国区的网站在关于中国的介绍部分,还特别写明了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
(图片来自媒体报道)
正所谓孤证不立, 1月11日下午,《观察者网》又发现了此案的蛛丝马迹:万豪官方微博“@万豪礼赏”在1月9日做了一次“无关痛痒”的道歉后,转身就去给“藏独”的推特点了赞:
1月9日,一个“藏独”的推特账号发推“祝贺”万豪酒店将西藏与香港、台湾一起列为“国家”。在寥寥的点赞中,赫然出现了@万豪礼赏的身影(图片来自媒体报道)
以常理分析,西藏属于我国的欠发达省份,无论是万豪会员人数和万豪旗下酒店的分布均远低于东部发达省市,万豪出于商业考量而将其单独拿出来,“误列”为国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国际政治中,利用内部分裂势力来搞垮、搞乱一个强大竞争对手的鬼蜮伎俩,可谓屡见不鲜、屡试不爽。借用鲁迅先生《纪念刘和珍君》里的话来说,就是:我们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居心叵测的某国人的。
因为,这绝不是美国企业第一次在他国版图问题上打擦边球:据英国《卫报》报道,2006年谷歌(google)公司的视讯网站推出了一个关于阿塞拜疆的旅游短片,在片中将属于伊朗的领土划归到阿塞拜疆的版图内,引发了伊朗人民的愤怒。伊朗政府谴责说,美国控制的谷歌公司正企图煽动大不里士所在的东阿塞拜疆省叛乱分子分裂国家。伊朗媒体也认为,谷歌公司此举“非常奇怪和可疑”。
所以,笔者认为,种种迹象表明,万豪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的煽动分裂国家罪。让我们看看《刑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煽动分裂国家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要求是故意,因此,对故意的认定,应当由侦查机关结合案件证据,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同时,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之行为即为既遂,其行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在所不论。而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君不见,正如上文所述,万豪此举,早已让藏独小丑们喜上眉梢,弹冠相庆了)。只要行为人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实施煽动行为,无论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都属于本罪所定义之“煽动”。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规定: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同时,我们还可以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第一条规定: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结论二:
根据前引《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万豪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
法律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例如,二战后的德国就制定了严格的法律,禁止在该国境内宣扬纳粹主义,任何人,包括学者都不得为希特勒和纳粹鸣冤叫屈,如果在公开场合行纳粹礼,或者佩戴纳粹标志,呼喊纳粹口号,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就有他国游客因不了解当地法律,在德国议会大厦门前行纳粹礼而被绳之以法的案例。因为,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创痛,如果在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伤口上撒盐,将会受到司法及道德的审判。
淋淋的历史和现实事例都昭示我们,一个国家的分裂,带来的,是难以休止的战火,甚至沦为地缘政治中无足轻重的棋子。祖国的统一,事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关我们每位中华儿女的切身利益。作为中国人,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
中国虽大,却没有一寸土地是多余的。
万豪列西藏为“国家”:是无心为恶,还是有意“作死”?
作者:张伯麟来源:万益说法

近日,总部位于美国马里兰州贝塞斯达的全球最大酒店集团,万豪国际酒店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将港澳台及西藏列为“国家”的事件持续发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