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常常会在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之间产生。
出于对熟人的信任,出借人往往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欠)条、签署《借款协议》、提供担保等。
因此,借款人给出借人留下的常常只是银行转账汇款的一纸凭证,甚至只是一个微信转账凭证。
这种情况常有发生,借贷关系应如何认定?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转账凭证所备注的信息又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实务中是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及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及第2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条件一般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关于借款的合意且所借款项已完成交付。
二、仅有转账凭证时,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实务中对本条的一种理解为:
原告只需要借助银行的转账凭证,便可主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后转由被告对原告主张予以抗辩,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如果不能作出有效合理的抗辩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履行还款义务。
目前,多数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都倾向采纳这种观点。但仍需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需要就借贷金额、自身经济能力、资金来源、借贷关系形成的过程、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及证人证言等作进一步详细说明,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
因此,只有一张银行转账凭证,一般难以简单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成立,只有微信转账凭证也是如此。
三、转账凭证的备注信息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实务中主张借贷关系的转账凭证备注信息存在如下三种类型:
1.以备注错误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
以备注错误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首先应阐明备注信息错误的缘由和事实,如转账备注为货款,此系出借人操作失误或随意填写,同时双方无任何贸易往来,亦不存在代其他方支付或收款的情形等;其次原告应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进行举证,如借款合意的达成,借贷关系成立的经过等;再次,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抗辩失败。
原告如无法完成对上述主张的合理举证或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进行了合理有效的抗辩,则很难认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原告无法顺利实现债权。
2.以备注为借款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
转账凭证备注虽说为汇款方单方意思表示,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存在备注错误的可能,但收款方收到款项后没有及时纠正款项用途,而是将收到的款项用于自身的交易。这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双方就借款关系达成的合意。此时,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完成了两个主要的举证,即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在被告无其他合理抗辩的情况下,较容易主张借贷关系成立。
3.以无备注信息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
以无备注信息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在实务中有较多的真实案例,如前文所述原告需要对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进行举证,然后转由被告进行抗辩,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如不能作出有效合理的抗辩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履行还款义务。
但在实务中仍建议:在无法理清涉案款项的真实用途和背后的法律关系前,应慎重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
光光在这里提醒大家:
不是不信任熟人,而是相比之下更应该信任法律。在进行合理的资金出借等民事行为时,尽量对资金出借行为留存足够的书面凭证,如签署《借款协议》,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以便于对借贷关系的认定,从而以此主张还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星瀚微法院
只有微信转账凭证,能否要回借出去的钱?
作者:光沐律师来源:光沐律师

民间借贷常常会在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之间产生。 出于对熟人的信任,出借人往往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欠)条、签署《借款协议》、提供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