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投送将受监管,《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来源: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期发布,拟对我们生活中常见的AirDrop、手机互传等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进行规范。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期发布,拟对我们生活中常见的AirDrop、手机互传等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进行规范。
一、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的风险
隔空投送等利用蓝牙、Wi-Fi等信息技术,近距离即时组建网络并提供发布、接受信息的服务被称为“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无需借助基础网络设施即可与周围设备之间实现近距离无线通信,典型代表有iPhone的AirDrop。华为也推出了近距离通信服务,应用开发者可将该近距离通信服务集成至其应用,为用户提供近距离数据传输服务。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能够提升数据传输效率,但也带来了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各地因利用手机“隔空投送”功能发送不雅照片、寻衅滋事的案件不断出现:
2023年4月,杭州一女性市民在乘坐地铁时,曾通过某品牌电子产品“隔空投送”功能收到男性裸露上身的照片,后自行删除,未在当时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在警情通报中提醒:使用电子产品“隔空投送”功能传输含有诈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有类似想法或有类似行为的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2022年10月,沈某通过手机隔空投送功能向不特定人员发送淫秽视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认定沈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信息,最终作出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22〕02049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沈某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吴某在乘坐公交车期间,通过手机隔空投送功能,多次向附近不特定人员发送淫秽图片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就吴某的行为作出洪公(关)行罚决字〔2022〕57431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吴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2022年5月,据报道,在一架以色列客机上,行为人利用手机的隔空投送功能向大量乘客发送空难图片,引起乘客恐慌,最终导致航班停飞。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难以提前查看隔空投送的内容,因此无法对不良或违法信息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传输。如果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默认提供了快照、缩略图等概要信息预览功能,即使接收者拒绝接收信息,也可能在快照或缩略图中直接看到不良信息内容。在以上案例中,我国主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应行为人作出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侧重事后监管。如接收者未能及时报警,事后侦查追踪行为人的难度较大。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对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以事前规范的方式应对近距离自组网通信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二、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
《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十九条,其中共有十条与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直接相关,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
1. 安全管理义务

合规义务

对应条款

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近距离自组网技术

第四条

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依法处置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六条

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或提供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稿》要求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下称“提供者”)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提供者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近距离自组网技术,保障传输安全并防范、抵制不良信息的传播。
为约束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下称“使用者”)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提供者应根据《网络安全法》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或提供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以约束违法或不良信息的传播。
2. 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合规义务

合规义务

对应条款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提供发布者和接收者之间的配对确认功能

第七条

每次配对需经发布者和接收者确认并同意,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默认自动配对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供接收者关闭接收、选择接收、黑名单自动拒绝等接收功能,并默认设置为关闭接收状态

第八条

在提供选择接收服务时,应当综合考虑传输速度、用户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接收时长,超过接收时长后自动切换至关闭接收状态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经接收者同意,不得默认提供快照、缩略图等概要信息预览功能

第九条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供使用提示和风险提示等功能

第十条


提供者在提供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时,需提供如下功能:(1)配对确认功能;(2)接收者关闭接收、选择接收、黑名单自动拒绝等接收功能;(3)使用提示和风险提示等功能。
在默认设置方面,《征求意见稿》对提供者设置了四大义务:(1)不得默认自动配对;(2)默认设置关闭接收;(3)超过接收时长后自动切换至关闭接收状态;(4)不得默认提供快照、缩略图等概要信息预览功能。
3. 配合监管义务

合规义务

对应条款

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依法配合网信部门、工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要求相同,《征求意见稿》亦要求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的提供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相应的移动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亦应当对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核验。
此外,实践中可能出现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或深度合成服务的情形,建议提供者厘清服务边界,根据不同服务特性和法律要求履行相应的合规义务。
三、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合规义务

对应条款

不得利用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发布、转发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第五条

不得实施侵入网络、频繁发起连接、窃取网络数据等行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第十二条

接收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得转发,有权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条


一方面,使用者不得利用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传播违法或不良信息,另一方面,使用者不得利用该服务实施侵入网络、窃取网络数据等影响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行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违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将由网信部门、工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依照《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使用者进行处理。如使用者的行为被认定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的情形,将面临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此外,使用者接收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得转发,但有权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因此,我们建议使用者在接收到违法和不良信息后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违法和不良信息进一步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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