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他人炒股致投资亏损,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泽大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日常生活中,请他人代自己炒股的情况发生较多,鉴于目前股市下行严重,代他人炒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也大大提升。那么在亏损发生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受托人的特殊身份是否会影响责任承担?

前言
日常生活中,请他人代自己炒股的情况发生较多,鉴于目前股市下行严重,代他人炒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也大大提升。那么在亏损发生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受托人的特殊身份是否会影响责任承担?
在此结合几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2021)鄂1023民初3211号
原告将自己的股票交易账户交给被告,并委托其代为炒股,双方约定若盈利被告分红20%,若亏损被告承担20%。截至起诉之日,该交易账户发生亏损,原被告对亏损承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代炒股,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已经约定亏损承担方式,被告局部承担亏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亏损的20%。
【案例二】(2020)苏0213民初1200号
原告经人介绍,与某证券工作人员被告相识,双方签订委托代理投资协议,约定起始资金为200万元,收益为年化30%保底,投资期限为1年,即到期后应返还260万元,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委托人补足差额。嗣后,股票账户亏损,仅剩33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及理财回报共计227万元(本金200万元+理财回报60万元-余款3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项某某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委托代理投资协议应为无效。因协议无效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项某某明知自己系证券从业人员而与邵某签订委托代理投资协议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其身为证券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投资存在风险,仍向邵某作出保底承诺,促使邵某与其签订案涉协议,且在协议履行期间,一直由项某某独立操作案涉股票账户,故项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项某某称邵某知晓其系德邦证券从业人员,而邵某否认,根据常理,邵某委托他人进行大额股票投资交易时,应当对项某某职业情况有所了解,即使邵某并不知晓项某某的职业情况,但其在知晓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其与项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投资协议无效,邵某亦应当负有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与总结
首先,如案例一所示,委托投资理财法律关系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一般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亏损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亏损,这类约定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其次,如果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效力就会存在瑕疵。案例二显示,受托人如果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具有这类身份的人不得参与股票交易,所以委托这些人进行投资理财的协议会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时,亏损的承担比例将会与双方各自的过错比例挂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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