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院外死亡,家属能否获得赔偿?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结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将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 例
王小花(化名)与石小强(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22年1月12日8时40分许,王小花以“停经40+4周,阴道流水2小时”之主诉入住泾北县人民医院(化名)。入院诊断为:1.胎膜早破?2.孕1产040+4周妊娠LOA待产。2022年1月14日18时33分,王小花在分娩镇痛下行会阴侧切娩出一男性活婴,新生儿窒息转入儿科治疗。2022年1月17日8时30分,王小花出院,出院诊断为:1.孕1产140+4周妊娠LOA正常分娩;2.产后贫血(轻度);3.新生儿窒息。
2022年1月15日1时,王小花之子以“窒息复苏后,呼吸困难7小时余”之主诉入住泾北市儿童医院(化名),入院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2.多脏器功能障碍(中枢、呼吸、心脏、循环、肾脏、肝脏、凝血)3.电解质紊乱(低钠、低氯)4.颅内出血?5.新生儿肺炎6.呼吸衰竭(中枢、外周)7.新生儿败血症8.气胸(右侧)9.头颅血肿。2022年1月18日,王小花之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继续院外治疗。
2022年1月19日18时53分,王小花之子在泾北市儿童医院挂急诊,急诊病历载明主诉放弃治疗1天,现病史1天前患儿在我院NICU住院治疗,家长放弃治疗出院,现患儿死亡,家长抱入抢救室,拒绝抢救,要求开具死亡证明。泾北市儿童医院急诊病历载明:2022年01月19日18时53分,主诉:放弃治疗1天,现病史:1天前患儿在我院NICU住院治疗,家长放弃治疗出院。现患儿死亡,家长抱入抢救室,拒绝抢救,要求开死亡证明。当日,泾北市儿童医院为王小花之子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呼吸衰竭,并加盖该医院的医疗专用章。
后王小花与石小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泾北县人民医院、泾北市儿童医院对王小花之子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王小花之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泾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化名)委托泾北中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化名)对事项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泾北县医院在对产妇生产过程中观察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胎儿监测出现的异常改变,胎儿宫内窘迫未能尽早发现,存在医疗过错,对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病以至呼吸衰竭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原因力。泾北市儿童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过错。
后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所查明的被告泾北县人民医院在对原告王小花生产过程中观察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胎儿监测出现的异常改变,胎儿宫内窘迫未能尽早发现,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王小花之子缺血缺氧脑病以至呼吸衰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为主要原因力,应负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877975.96元。被告泾北市儿童医院在对原告王小花之子的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该案,不难看出,院外死亡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在于:1、患者死亡原因是否明确?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对于此,如果患者的死亡原因不明确且未行尸体解剖,则大部分鉴定机构会以“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对死亡原因做出判断”而退案,导致鉴定不能,最终被驳回诉请。除此之外,一般法院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依据一般法理,对于过错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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