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而非法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范围,实践中素有争议,本文拟梳理相关实务观点,并为承包方提供建议。
1、工程质保金能否优先受偿的2种观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范围,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①肯定观点:工程价款说
该观点认为,工程质保金原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仅因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而暂不予以支付,但支付时间的远近并不改变该款项属于工程价款的性质,其系工程价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仍属于可优先受偿的范畴。
持“工程价款说”的裁判观点如下:
②否定观点:金钱担保说
该观点认为,由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应由承包人于工程款之外以自有资金另行支付,在其与发包人约定以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抵作质量保证金之后,虽然表面上看,该笔钱款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是将该部分工程款由发包人预先支付后,转为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该种性质的转变,已经使得该笔款项不再是工程价款,而是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用以担保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金,因此就不能再行将工程质保金作为承包人的工程款纳入优先受偿的效力范围。
持“金钱担保说”的裁判观点如下:
2、工程质保金应当优先受偿的3点理由
我们认为,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建设工程价款。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只是为了让承包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工程质保金符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定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某种意义上讲,返还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视为附期限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该期限即为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因此,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工程价款。
其次,工程质保金纳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更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立法本意。
就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初衷而言,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甚至垫付资金完成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这将有悖于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更重要的是从法律政策上考虑,保护承包人背后的众多建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工程质保金作为从工程价款中暂扣的款项,若将其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排除,将不利于对承包人背后的众多建筑劳动者的保护。
最后,工程质保金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更符合公平原则。
工程质保金的表现形式虽与金钱担保类似,但是法律效力完全不同。工程质保金属于单向担保,即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的维修责任进行担保,但发包人没有相应的担保责任。而金钱担保多属于双向担保,例如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主张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交付工程质保金的承包人明显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将工程质保金纳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能重新使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平衡,更加符合公平原则。
3、写在最后
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认定工程质保金应纳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系主流观点,但一些承包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张却仍未获得支持,其原因包括未及时针对工程质保金部分提出优先权主张、尚未达到返还质保金条件等原因。
对此,我们建议:
第一,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质保金含义,即属于应付而暂为担保工程质量修复预留的工程价款;
第二,主张工程质保金属于建工优先权范畴时仍应满足返还质保金要件,即工程质量合格、缺陷责任期届满等;
第三,及时针对工程质保金主张优先权,避免因逾期丧失优先权利。
工程质保金能否纳入建工优先权范围?承包方必看!
作者:张瑜来源:平行观法

工程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而非法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