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民主制定程序制订员工手册

来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那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无效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不会被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所承认的证据。那么如何使得员工手册对员工适用呢?关键就在于怎样符合“民主程序”的法律要求。
一、电子邮件的方式
首先企业要根据自己实际用工情况及自身企业的工作性质制定符合自己单位特点的员工手册草案;然后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电子邮箱向全体员工的企业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同时在邮件内容中明确一周的时间供大家提出意见或建议(电子邮箱要设置成收到邮件后自动回复);在过了三天或四天的时候通过邮箱再次群发邮件,说明公司已经收到员工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全体员工在剩下的几天能积极参与;一周届满后结束程序,
二、纸质版的方式
首先将员工手册的草案下发到公司各部门,并由部门经理监督部门员工签收草案并保留好签收名单,同时向员工说明一周内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员工公布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意见反馈的渠道;然后一周后结束该程序。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