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法今年发布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显示,近3年来,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案"和内蒙古"呼格案"在内,共有23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被纠正。那么,冤案为何频频发生?蒙冤者有哪些方式伸冤?在伸冤的路上会遇到怎样的阻力?国家社会和公民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去减少和避免冤狱的产生?
3月10日晚,网易新闻客户端“两会一起聊”系列直播的第五场“蒙冤者如何昭雪”开播。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蒙冤者援助计划负责人高文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蒙冤者援助计划负责人吴宏耀,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律师坐客网易直播间与易友一道讨论。
以下是直播实录:
冤假错案的纠正和解决需要民间的、中立的力量介入
主持人:两位老师,首先请问是什么原因让你们决定发起蒙冤者援助计划这么一个行动?
高文龙:有两个原因,第一,我们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后,就陆续接到一些在监狱服刑人员的求助信件,刚开始的时候,回信的人都是随机的,谁有时间就回复一下,当然在回复之前律师事务所还是会把关,后来,我们逐渐意识到,回信人员不固定,会导致每封来信的处理思路不一样,有时甚至产生争议,于是,我们就安排专人负责回信,但对这些求助人来讲,光回信是不够的,他们更希望律师能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第二,这些年来,我们也受理了一些申诉案件,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逐渐意识到,仅凭律师的力量办理刑事案件,难度太大了,因为律师毕竟是接受委托的,律师的代理意见难免会被人认为是受其职业立场影响,有失客观。在这两个前提下,我们所的张青松律师和政法大学的吴宏耀老师刚好在一起开会,张律师就把我们的困惑告诉了吴老师,吴老师对申诉案件、对冤案纠正也很关注,于是两人对成立蒙冤者援助计划这样的项目就迅速达成了共识。
吴宏耀:发起蒙冤者计划的想法最早萌生于2013年4月份。张氏叔侄案之后,全国学者都在讨论冤假错案的成因以及纠错难问题。当时,在我们组织的一个错案专题研讨会上,陈光中先生、张青松律师等学者就如何破解冤假错案件纠错难这一困境进行了深入研讨。在此次研讨会上,我们一致认为,在现行诉讼体制下,公检法三家之间存在着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捆绑关系”。法院对案件进行纠错可能会使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业绩受到影响,因此缺乏纠错的驱动力,以至于最终形成了这样一种不利于当事人个人的僵局:公检法机关没有任何一个愿意主动去纠正错案,反而在利益捆绑之下大家都对冤假错案的纠错持一种可有可无的漠视态度。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冤假错案的纠正和解决,需要有一个中立的、民间的力量介入。
当时,我们的想法是,可以借鉴英国再审委员会的做法,对于可能存在冤假错案情形的、特别重大或具有全国影响的案件,比如像社会共度关注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中央司法机关可以联合成立一个中立的审查调查机构,就这些案件是否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判断。后来发现,建立这样一个官方的机构几乎不现实,于是,我们就和尚权联合发起了这样一个援助项目,为有志于此的同仁,搭建一个平台。
主持人:英国的再审委员会,很多普通民众还不熟悉,想请两位老师做一简单介绍。
吴宏耀:上个世纪90年代,英国为了应对大量的司法不公案件,经皇家司法委员会提案,成了一个专门的“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即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CRC)。该机构对于刑事案件的复查是一种类似于我国再审审查一样的活动。在这之前,内务部(Home Office)负责将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定罪或量刑存有错误的案件移送给上诉法院重新审理。然而,内务大臣不愿意干预司法独立,亦不享有侦查权,无法独立收集、调查证据,造成了大量案件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审理。为了保证刑事判决的安全性和量刑的恰当性,增强公众对于刑事司法的信心,议会专门设立了特殊的救济机构CCRC,接管内务部向上诉法院移送案件的职能,以决定案件判定后是否应当重新审理。
简单说,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CRC)以中立第三方的角色,对可能的冤假错案进行审查,认为有重大问题的案件,交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英国《1995年刑事上诉法案》的规定,CCRC复查程序如下:(1)受理,被告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不安全(unsafe)或者量刑不恰当,可以向CCRC申请移送上诉法院再审,CCRC办案组审查案件是否符合上诉的要求,由负责人员决定是否受理案件。CCRC也可以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自行决定受理案件。(2)调查,CCRC案件负责人自行或者委托本机构外的侦查人员对案件作出必要的调查,通过各种途径自由收集新的观点和证据。(3)决定,CCRC成员对案件全面审查,彼此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如果认为原定罪量刑没有错误,就作出不予移送上诉法院的临时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及其律师结果和理由,并且允许其作进一步评论,如果他们没有作出评论或者评论没有实质性内容,办案组就作出不予移送的最终决定书;如果CCRC认为案件确有错误,应向上诉法院出具案件移送的理由陈述书,同时抄送给每一个与案件相关的主体。
“蒙冤者援助计划”期待更多力量的加入
主持人:蒙冤者援助计划大致做了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和尚权所是如何合作、分工的?
高文龙:吴老师他们安排了很多学生参与此事,这些学生做了很多工作,包括来信的回复,基础资料的审查,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等等,还包括,如果未来有案件需要论证,吴老师那边也会提供学术上的支持,尚权所这边主要工作包括,学生看完材料后,觉得需要进一步讨论的,而他们因缺少实践经验而无法继续的时候,我们的律师会参与讨论,另外,有的时候,我们会直接指派我们的办理援助案件,比如春节前刚刚纠正的徐金龙等人抢劫杀人案,就有尚权所的毛立新律师和王耀刚律师直接参与。
吴宏耀:我们与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的“蒙冤者援助计划”,于2014年5月23号正式启动。其实,此前尚权律师事务所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我们的合作模式大体可以归结两点:第一,我们利用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师、学生资源,对申请求助的案件进行中立审查和筛选;第二,对于有较大疑点或争议的案件,交给尚权组织援助律师。
主持人:好,咱们回到蒙冤者援助计划。目前为止有多少人申请援助?项目对多少人予以了援助?在案件筛选上是如何考虑的?
吴宏耀:2015年3月-12月,我们共收到80封来信,关涉60起案件,其中既有新案件的申请,也有此前旧案件的材料跟进。案件类型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运输毒品、抢劫、敲诈勒索、投毒、诈骗、妨害公务、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占用农用地、现行反革命、行政处罚、民事纠纷等。
收到援助申请后,我们会组织学生认真阅读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结合材料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是否符合“蒙冤者计划”的援助范围和援助要求。
鉴于我们人力和律师资源都非常有限,我们对“蒙冤者计划”的援助范围有较为明确的限定,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以暴力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而且,提供援助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必须有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被判有罪且刑期为无期徒刑以上;现有材料能够证明无罪或定罪证据明显不足。
主持人:现在项目对多少人予以了援助?
吴宏耀:就我们接受的大多数案件而言,最终提供援助的案件量并不大。分析起来,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大多数申请援助的案件不属于我们的援助范围;或者,申请人无法提供卷宗材料,以至于我们无法做出是否冤错的判断。
实际援助的案件只有十多件,还有一些案件,我们正在协助申请人获取案件的卷宗材料。
主持人:申请人无法提供卷宗材料,这一般是因为什么?
吴宏耀:申请人有些在监狱里,根本无法提供当时的案卷材料。对此,我们得派律师去会见他。如果能够获得他的代理委托,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案卷。
大多数是家属代为申请,往往只能提供判决书,或少量证据材料。对此,我们也需要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才能向相关法院查阅案卷。
高文龙:还有一些情况,申请人有亲属帮忙处理申诉事宜,我们会联系他的亲属,亲属会联系原来的辩护律师提供案卷,在这里,我也要向曾经为我们提供案卷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
主持人:现在申请查阅案卷难吗?
高文龙:多数情况下不难,比如前段时间,我所王耀刚律师前往福建调阅一个申请援助案件的案卷,顺利的让人难以置信,但是也有一些时候,可能不那么顺利。
但是,前段时间出台的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其中对申诉案件阅卷的规定有一定倒退,实践中到底有哪些影响,还须拭目以待。
吴宏耀: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案卷一般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申请人或家属来说,就不一样了。
主持人:项目如何对待那些没有入选援助计划的申请人?
吴宏耀:对于不符合受案要求或消极条件的申请,我们都会及时回信对不受理的理由予以说明,并为其提供其他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
高文龙:首先做好解释工作,争取不让他们对我们的工作产生误解,其次,如果可以的话,我们会帮忙联系当地的律师提供一些帮助。
主持人:请高律师谈谈尚权所具体怎么去援助这些申请人。经费从哪里来?
高文龙:按照项目计划,我们的援助分以下情形进行:一、援助内容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援助:1、安排律师或推荐志愿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2、根据案情需要,组织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召开案件研讨会;3、根据案情需要,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专家学者召开案件论证会;4、配合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二、援助方式1、对已有律师代为申诉的案件:(1)根据案情需要,提供技术支持(案件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2)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与办理申诉。2、对于没有律师代为申诉的案件:(1)安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志愿者律师代为申诉、参与诉讼等;(2)推荐其他志愿者律师代为申诉、参与诉讼等。3、对于自行申诉的,提供必要的申诉程序指导。
到目前为止,蒙冤者援助计划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承担,而且,我们也没有就此事吸纳外部资金的计划。
主持人:政法大学这边呢?
吴宏耀:我们的绝大多数工作都是由志愿者来完成的。我们现在有三个志愿者团队:一是依托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以及其他有志于此的研究生志愿者。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在诊所课程老师的指导下,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梳理、整理疑点,并进行初步的审查。对于这些学生,我们会给一些报酬,但主要还是一种志愿服务。
我们的第二个志愿者团队是专家团队。如陈光中先生、社科院的刘仁文教授都是我们志愿者专家团队的成员。在个案的论证中,这些知名专家都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支持。此外,我们还有一个志愿者律师团队。现在我们主要依靠的是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尚权律师事务所有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刑事辩护团队。今后,随着接收的案件数量的增加,我们的志愿者律师队伍也会不断扩大。我们现在的初步构想是,根据援助案件的所在地,在各个省份遴选我们的志愿者律师。
所以,从整体上来讲,我们这个“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只是为有志于利用自己的时间和专业知识为社会贫弱者提供力所能及帮助的所有志愿者,提供一个志愿服务的平台。在此,我也在此真诚地呼吁所有的法律人、新闻媒体朋友以及具有各种专业技能的专家,能够加入我们这个平台,在自己时间、精力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底层的那些可能受到不公正对待的社会贫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从许金龙案看“蒙冤者援助计划”的意义
主持人:请两位嘉宾介绍下,在许金龙等四人抢劫案中,蒙冤者援助计划起到了什么作用?
高文龙: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能够得以纠正,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福建高院严格依照证据裁判标准做出了裁判,这一点是必须要承认的。至于蒙冤者援助计划这个项目,所起的作用其实非常有限,总结起来,无非是以下几点:
1、2013年左右,尚权所王耀刚律师就介入了这个案子,2014年5月,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启动之初,尚权所毛立新律师就建议我们将这个案子纳入到计划之中,他们二位的上述行为,客观上让更多人包括媒体人和学者知道了这个案子;
2、根据本案的特点,安排了我们认为最合适的律师,毛立新律师和王耀刚律师,他们两人都有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经历,而且王耀刚还是刑事技术工程师,毛立新还是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学者,当时我们认为他们非常适合办理这个案子,实践也证明我们的选择是对的;
3、我们提供援助的律师做了调查取证工作,发现了申诉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并提交给了福建高院,而且,他们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客观、中肯的申诉代理意见。
主持人:美国也有个“洗冤工程”,和它相比,蒙冤者计划有什么不同?
高文龙:对于美国的洗冤工程,我了解的不是很多,但据说主要是通过DNA技术解决问题,而且效果显著,纠正了很多冤案。借此,我想多说一句,冤案不是中国特有现象,任何司法制度下都不能彻底杜绝冤案的产生,所以,一定要正确对待这一问题。
吴宏耀:洗冤工程发起于美国,现在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非常大的蒙冤者计划网络,很多国家都有。我们台湾地区也有。据说,在美国,洗冤计划已经帮助300多个死刑犯重新获得了自由。
在基本导向上,我们的蒙冤者援助计划和美国的“无辜者计划”是一样的,都是希望通过集结民间的力量,为社会上受到不公正对待的贫弱者提供某种的法律帮助。但是,在具体方法上,我们与美国无辜者计划迥然不同。
美国的“无辜者计划”主要是利用DNA 证据来帮助美国蒙冤的被判刑人洗脱冤屈。这种做法对我们有启发意义,但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这么做的可行性不强。美国“无辜者计划”主要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司法实践中要有完善的物证保存体系;二是案件中必须收集保全了DNA证据。只有有DNA证据的案件才可以进行相应的洗冤行动。然而,就我国现有情况来看,现在当事人申诉的冤案大多发生在10年前,甚至是20年前。当时物证的收集比例非常小,而且基本上没有DNA证据,加上缺乏完善的物证保存制度,要想照搬美国的“无辜者计划”会有很大难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的流转主要依靠的是书面卷宗材料。因此,我们的基本思路是,基于越来越为社会公众接受的证据裁判原则,通过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从证据角度入手,判断有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当年的犯罪指控事实。
因此,在个案中,原则上我们并不拓展新的证据,而是根据现有卷宗材料中的证据来断定控方的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是否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明体系;控方的证据运用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逻辑纰漏或方向性错误。因此,我们并没有像美国一样,过度依赖某一类证据,而是根据证据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相应的证据审查。
因此,这两年,随着法院系统越来越强调疑罪从无原则,对于冤案的解决会有一定的帮助。
主持人:吴教授在政法大学工作,据您的观察,刑诉相关专业的生源质量这些年来是否有变化?从事律师工作的毕业生比重是否有变化?
吴宏耀:就我个人的观察,刑诉相关专业的生源质量似乎并没有太大变化。当然,也可能是因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是全国最好的专业吧,有陈光中先生、樊崇义教授这样的泰斗级学者,年轻学生还是非常愿意读刑事诉讼法学。
主持人:就业和深造趋向呢?
吴宏耀:在就业取向上,也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律师。当然,毕业生往往会首先考虑法院、检察院,但是,近年来,也有不少学生从一入学就下定决心要做刑辩律师的。
高文龙:我同意吴老师的说法。最近,我们律师事务所在招聘律师助理,我也参与了一些面试工作,很多应聘者都说,他们的第一选择就是,其他的根本没有考虑。
吴宏耀:今年就有不少学生联系我,让我推荐他们跟着刑辩律师进行社会实习的。
我相信,随着法治的逐步建立、刑事辩护的作用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会有越来越多的青年法律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主持人:高律师,根据你们的亲身经历,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在近些年来有什么变化?
高文龙:有两点变化比较明显,首先,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都基本能够得到保障。比如,在阅卷方面,有的检察院专门配备了高拍仪,有的会将卷宗扫描,律师提出阅卷要求之后,他们直接将扫描好的卷宗材料刻成光盘提供给律师,在会见方面,也没有了会见时间和会见次数的限制;其次,有的司法机关随意扩大三类案件的范围,比如,将贪污犯罪也列入三类案件的范围,甚至,将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也作为三类案件处理,这样就会导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受到限制,这种趋势是值得警惕的。
司法机关的有罪推定的观念是冤假错案主要成因
主持人:两位在各自的工作中都对冤假错案有所了解。你们觉得有哪些突出的共性因素造成了冤假错案?
高文龙:首先是司法机关的一些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人员,他们有罪推定的观念很重,目前发现、纠正的冤案中,一般都是公安机关在初查过程中因为某个偶发事件即确定某人有作案嫌疑,然后他们就会将侦查视角完全投向这个人,就像智子疑邻那个故事一样,这个人越看越像是干了坏事的。其次,有了这样的认识之后,当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解时,就会被人认为是狡辩、抵赖,于是,为了从这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口中得到有罪供述,刑讯逼供就变得顺理成章了,这两点,几乎在所有的冤案中都有非常明显的痕迹。
吴宏耀:就冤案的成因,我国冤案的成因与英美国家明显不同。有人说,刑讯逼供是我国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并据此要求进一步强化严禁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制度。这些分析无疑是正确的。不过,在我看来,还不能就此止步。如果进一步分析,我国冤假错案的真正特别之处在于“因疑而错”。具体而言,我们现在纠正的这些冤假错案,绝大多数在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候,办案的检察官、法官都已经发现证据或事实上有问题,只是这些关于事实或证据的疑虑没有阻止最终的定罪判决而已。
因此,在我看来,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落实“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诉讼理念的要求。简言之,在证据不足的时候,绝对不应该判一个人有罪。如果一个国家允许在证据不足的时候判一个人有罪,这样的制度就太可怕了。
避免冤假错案必须降低司法机关对口供的依赖性
主持人:刚才有网友提到“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两位嘉宾怎么看这个问题?
吴宏耀:就刑讯逼供而言,现在立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立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了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只要形成合理怀疑,控方就必须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并非非法取得。这事实上等于确立检察机关应当就口供依法获得承当证明责任的规则。
高文龙:按照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辩护人被告人提供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控方就当然的负有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义务。
主持人:这在司法实践中落实的如何?
高文龙:不太好。
首先,有些法庭竟然要求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辩护人或被告人提供证据,而法律明明规定提供证据线索即可
其次,目前的刑事诉讼中,每个案件都会有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这样,即使排除掉其中某几份证据,但由于有其他有罪供述的存在,仍然可以定罪,因为,我们并未确定毒树之果原则。
再次,可能也是最重要的,司法机关会选择性的忽视被告人曾经被暴力取证的事实,而直接采信这些证据。
吴宏耀:坦率说,各种实证研究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得并不好。但也有数据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司法人员的影响,事实上已经开始慢慢展现出来了。
当然,我个人认为,要想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必须降低司法实践对口供的依赖性,慢慢转向“客观性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是全方面。简单说,不是说只有排除了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才发挥了作用。事实上,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威慑作用,警察的取证行为越来越也规范、检察机关自觉地不再法庭上使用可能涉嫌非法取证的口供,这些都是一些实实在在的影响。
主持人:请吴教授讲讲,降低司法实践对口供的依赖性,慢慢转向“客观性证据”。这个转变,难在哪?
吴宏耀:难在观念吧!随着我国侦查技术条件的提高,侦查实践中,相关技术的使用已经相当普遍。但是,长期以来,受重口供的侦查传统影响,很多侦查人员还是习惯性地以来证据。似乎只要嫌疑人不亲口承认,都心里不踏实。事实上,借助物证、高科技证据,同样可以查清事实真相,而且更可靠。
主持人: “疑罪从无”呢?在司法实践中落实的如何?
高文龙:疑罪从无的原则落实的也不尽如人意,实践中,疑罪从轻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主持人: 高律师请谈谈这个问题,在冤假错案的纠正方面,当事人通过申诉使得司法机关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案例很少,这是为什么?
高文龙:如果这个命题成立的话,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当事人对申诉程序不了解,导致他们会做一些无用功,进而认为的拖长申诉时间。
第二,他们虽然了解法律规定,也了解案情,但缺乏将法律规定应用于案件的技能,导致他们的申诉理由更像是喊冤书,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申诉状,难以引起有关机关的重视。
吴宏耀:我刚才提到了一点,很多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只是朴素地表达情感、呼吁,而缺乏法律方面的论证和证据。
高文龙:是这样的。
主持人:律师的专业帮助在这个时候就非常重要了是吧?
高文龙: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
吴宏耀:在援助过程中,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社会还还有太多太多的人急需法律人的专业帮助,同时也深感我们自己的力量的孱弱。从数量上来说,我们帮助的人只能是个别的。我觉得说杯水车薪都夸大了。因此,我们一直在呼吁,我们这个社会必须关注这些贫弱者,我们这个社会需要伸出更多的援助之手,给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最没有希望的人提供温暖、希望,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和关怀,感受到仍然还有人在为他们奔走呼喊,愿意为他们努力、为他们提供帮助。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够变得不那么极端、才会慢慢变得健康起来。
过于严苛的追责机制,会让冤案的纠正变得更加困难
主持人:是,需要法律人的帮助,不仅仅是律师。最后一个问题,近两年有多个冤假错案重审改判,对于追责问题,有律师认为不宜涉及面过宽,担心会对后续其他案件的纠正造成负面影响。你们怎么看待这一观点?
高文龙:冤案纠正之后,一般都是时过境迁,甚至过了很多年,此时追责,既要坚决又要慎重。坚决追责是为了给被冤枉的人一个交代,为了惩戒冤案制造者,慎重是避免追责扩大化,以至于矫枉过正,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让追责的呼声成为纠正冤案的阻力。
吴宏耀:冤假错案的追责,必须有一个严格的限定。不是说,有了冤案就一定要追究谁的责任。关键要看,这个人在案件办理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如果是积极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迫使嫌疑人认罪、甚至是扭曲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有罪,当然应当追责(但也必须受制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但是,对于办案的检察官、法官,如果在审查证据、在运用证据方面出现了差错,除非其存在重大过错或过失,否则,不能仅仅以结果论,对其进行制裁。
主持人:吴教授刚才提到“冤假错案的追责,必须有一个严格的限定”,现在我们还缺乏这种明确的限定是吧?
吴宏耀:完善司法责任制是这次司法改革的四大任务之一。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总目标。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但是,对于冤案,我们必须看到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过于严苛的追责机制,只会让冤案的纠正变得更加困难。因此,我们认为,重要的是让那些蒙冤的人尽快从不公正的境遇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让没有重大过错的司法人员因此受到牵连。
高文龙:不要让追责行为对司法公正造成二次伤害是很重要的。
这些责任制度的实行,有时候可能会与其他司法改革目标相冲突,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事实认定于法庭,裁判结果也要依据法庭调查,但由于法官害怕承担责任,可能就会做出违背这一原则的事情,导致其行为违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主持人:这部分就到这里?非常感谢两位老师的专业回答!专业之外,更钦佩两位老师的责任感。
吴宏耀:好的,谢谢对我们蒙冤者计划的大力支持。
同时也呼吁有志于此的同仁,共同关注那些为自己为亲人奔走呼号的人,一起为他们尽绵薄之力。
我们这个计划是一个开放性的计划。“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只是一个平台,目的是让所有有志于为冤案提供帮助的人有一个合作的机会。我们欢迎媒体朋友、欢迎法律人和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在自己时间、精力允许的情况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普通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这些人都是社会底层的贫弱者,只有我们关注他们的生活状况,才能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高文龙:感谢对蒙冤者援助计划的支持,我们希望有更多人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为那些还走在伸冤路上的人提供一些帮助,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谈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
主持人:直播的下半部分,我们邀请到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律师。咱们直入主题,首先请问施律师,您觉得有哪些突出的共性因素造成了冤假错案?
施杰: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出现冤假错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实现“几方对质”。有些证人在侦查机关急于破案的基础上,没有如实地去出庭作证。
这次“两会”,我提交了《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的提案。现在刑诉活动中,证人不出庭现象广泛存在,证人在庭外作伪证、证言内容失实和证人反复多变等问题也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司法实践中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被大量滥用,证人在法庭外提供证言受到威胁干扰和误导,以及证人作伪证和证言反复多变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其实在于立法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条件和在法庭之外提供证言的程序性规定十分欠缺,致使证人不出庭和提供书面证言的行为具有很大随意性。
证人出庭能督促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把重心放到庭审的质证中,让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更加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
主持人:在审判制度方面,您还提出了哪些提案或是建议?
施杰:我在提案中建议修改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委会表决刑事案件时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当全体委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同样,当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案件,只要存在少数意见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时,说明对于犯罪成立与否是存在疑点的。当刑事案件中对于认定被告是否有罪存在争议时,审委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或者全体刑事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致意见作出,当全体委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认定被告无罪。
我还建议,关于特别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推行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制度。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往往“只开会、不开庭”,这样的弊端在于,如果汇报案件的承办人带有个人倾向性意见,审委会根据该意见作出的决议就可能有失公允,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
全面避免冤假错案还需要一个现实并漫长的过程
主持人:在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施杰:要全面保障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无详细规定,造成适用中的混乱,也为律师执业带来巨大风险。在实践中,实务部门普遍采取限制辩护律师该权利的态度。有的给辩护律师戴上保守国家秘密的“紧箍咒”,从而限制辩护律师核实证据。
保障辩护律师在庭前调查取证权真正得到落实,才能防止庭审走过场。辩护律师只有充分发现并掌握案件事实,才能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但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不明确;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风险大、收益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面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不作为而无能为力;在向被害人方收集证据时,法律更是设置了层层限制。
我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应当肯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取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需要证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的规定;取消辩护律师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需要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取消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规定。
主持人:最后我们做一个总结,您认为距离全面避免冤假错案,我们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施杰:从司法公正角度来讲,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要排除各种各样的干扰。中央已出台了严禁干预司法的相关规定,也曝光了一些不当干预的典型案例,但如何彻底地排除这些外来因素的干扰,还要经历一个很现实也很漫长的过程。
冤假错案因何发生 如何避免?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据最高法今年发布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显示,近3年来,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案"和内蒙古"呼格案"在内,共有23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被纠正。那么,冤案为何频频发生?蒙冤者有哪些方式伸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