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之一,公司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也应秉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理念,唯此才能良性发展。自然人与法人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依法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下面通过山西某公司与哈尔滨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例,来讲述公司的诚信守法问题。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山西某公司为参与哈尔滨某生态湿地四标段F区工程项目,向哈尔滨某公司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甲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并向甲公司指定的中国银行账户一次性汇入300万元投标保证金。项目开标后,山西某公司成功中标并与哈尔滨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中标后,哈尔滨某公司应将投标保证金300万元返还,但该公司以300万元投标保证金是甲公司收取为由拒绝返还。多次催要无果后,2017年4月20日,山西某公司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哈尔滨某公司返还其缴纳的招投标保证金300万元及支付利息13万元。
争议焦点
哈尔滨某公司应否返还投标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13万元?
仲裁结果
哈尔滨某公司应该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一、 哈尔滨某公司返还山西某公司已交付的300万元投标保证金及利息13万元;
二、 哈尔滨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专家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哈尔滨某公司与甲公司是招标代理法律关系,甲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对哈尔滨某公司发生效力。因此,哈尔滨某公司应返还山西某公司已交付的300万元投标保证金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3万元。
哈仲提示
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纠纷,首先要注意审查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资质,慎重选择招投标合作伙伴;其次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行使自身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后还要加强诚信意识及责任意识,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提升诚信意识,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招标代理需诚信 违法经营付代价
作者:尹美丹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诚信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之一,公司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也应秉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理念,唯此才能良性发展。自然人与法人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依法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