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的某一天,风和日丽,小东和小西相约自驾前往内蒙古大草原游玩。小东搭乘小西的小轿车。从驾车前往大草原到游玩,二人20多小时未休息。小东轮换驾车夜间回程,在高速路上发生肇事,小东死亡。交警队认定小东负全责。
本案争议焦点为:1、小西是否有责任?2、假使小西有责任,那么如何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意见: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各参加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以由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东负主要责任。小东与小西进行自驾游这一增进情谊的户外活动中,双方作为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在当时双方均已长时间未休息、身体疲劳且夜间高速行车的情况下,小东执意在高速路上驾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身亡,故小东对其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小西负次要责任。小西作为唯一与小东同行的成年人,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应当谨慎提醒,要求进行停车休息等互相保护的措施,但其未尽到谨慎提醒义务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义务,其不作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对小东之死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约自驾游,肇事谁来赔?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2017年10月的某一天,风和日丽,小东和小西相约自驾前往内蒙古大草原游玩。小东搭乘小西的小轿车。从驾车前往大草原到游玩,二人20多小时未休息。小东轮换驾车夜间回程,在高速路上发生肇事,小东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