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哥,请你尊重人民.....币!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人民币作为世界上流通最广泛的货币之一,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然而,该怎样正确对待人民币,却并不是每个中国人都明白。

人民币作为世界上流通最广泛的货币之一,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然而,该怎样正确对待人民币,却并不是每个中国人都明白。
由于人民币特殊的地位、职能很少被人们所认识,导致某些法制观念淡薄的人暴脾气上来以后,竟还做出烧毁人民币的蠢事。
据东南网报道,张某和刘某本是湖北老乡,二人十几年前务工时相识并结交为朋友。张某平时做工艺品小买卖,近两年市场不景气,张某最近落到身无分文的窘境。10月18日,张某找到刘某想借1000元钱,但刘某一时拮据便拒绝了。张某认为十几年的老乡太不够义气,10月19日中午,张某再次找刘某借钱,刘某无奈之下拿出两叠整理好的零钞(共计200元)借给张某,没想到张某嫌借的钱少就跟刘某吵了起来,还和旁人借了打火机当众烧起了那两叠人民币。
烧钱一时爽,殊不知,“暴脾气”张某的行为已经违法,民警综合考量后,最终对张某平做出警告并处2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毁损人民币是指明知是人民币,而用各种手段对其予以毁灭或损坏。

在其他国家毁损货币是否违法呢?
美国:违法,但是这个问题也引起了一些法律层面的讨论,在一篇司法部的文书中,正巧提到了“撕毁”货币可能导致制造假币泛滥,从而会对纳税人产生巨大的影响。
加拿大:只有反对毁坏、重铸硬币的法规,对纸币而言没有规定。
欧元区:有这样一些规定和立法建议,即用任何方式伪造或出于欺诈目的变造货币都是犯罪。建议成员国不能禁止或惩罚私下进行的对小额欧元硬币或纸币的完全毁坏;建议成员国必须禁止对大量欧元硬币或纸币的未经授权的毁坏,建议成员国不能鼓励——但要容忍——出于艺术目的对欧元纸币或硬币进行的损伤,而且不能将这些纸币、硬币当作不适宜流通的货币。
欧洲中央银行:对故意将欧元变得不适合流通的行为,成员国可以对拒绝对这些货币兑成新币——但由于福利目的(比如把硬币投入喷泉)造成的情况则例外。
损毁人民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损毁情节严重,是否属于货币犯罪?是否需要启动刑法来进行规制呢?
货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伪造的货币,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我国可能发生的货币犯罪,主要有以下六种基本类型:
l、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仿造人民币和外币的面额、形状、色彩和图案,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法律没有数额与情节的规定,因此,只要行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原则上就可认定为犯罪。
2、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出售或使用,而在真货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使原来的货币改变形态,面值升高,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属于结果犯中的数额犯,即行为人变造货币的数额只有达到法定标准时,其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行为人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也属于结果犯中的数额犯。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利用职务之便, 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非金融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此罪。
5、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6、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该罪既侵犯了国家海关禁止假币进出口的制度,又侵犯了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该罪属于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把任何走私假币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
藉此看来,毁损人民币并不构成货币类犯罪。
人民币的主要功能是流通,人民币是在流通中完成交换功能的一种媒介。从个人的角度上来说,人民币属于个人财产;从国家方面来说,人民币属于国家财产,人民币作为法定流通货币,代表着国家的一种形象,每个中国人都有爱护的责任和义务。相反,任何损毁人民币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不说了,法纳君已经定下了一个小目标,先挣一个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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