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案引发了社会的持续关注,当事人李星星(化名)称从自己刚满14岁开始,便遭到了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养父鲍某明持续三年的性侵,但多次报警未果。该事件爆出后引发了网友们的极度愤怒,希望鲍某明能够尽快受到法律制裁。而根据现有的情况来看,将鲍某明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或许还存着一些困难。
普法
怎么界定强奸罪?
提起强奸罪,大多数人想到的或许是:月黑风高的夜晚,在偏僻的小路上突然出现一个持刀的歹徒,强行扑到了独行的女子。但其实强奸罪并非局限于此,而且它真的离我们很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法条来解读,强奸罪主要有两个特征:
其一、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唯一要件。
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其二、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另外还需要补充一个重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我国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了解完这些你或许会突然发现自己之前对于强奸罪的认知真的过于狭隘了。
分析
鲍某明被定罪的难点
鲍某明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京津地区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驻美国纽约和加州工作近十年,曾任美国思科、美国新闻集团、香港南华集团等跨国企业资深法律顾问。此外,鲍毓明为教育部认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外国专家、全国十佳总法律顾问,兼有纽约长岛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客座教授等教研经历。这样一位“优秀”的法律人在本案中也算是钻足了法律的空子:
1.鲍某明规避了奸淫幼女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法律规定“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上一部分已有提及)。根据南风窗中《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中的描述,鲍某明选择在被害人李某年满14周岁后作案,其显然是为了规避奸淫幼女的法律规定。
2.证据目前仍不够充分
综合各个媒体介绍的案情来看,当事双方的说法差异较大,各自的说辞也都存在矛盾之处。由于李星星已满14周岁,要证明鲍某明与其发生性关系属强奸性质,需要有足够证据证明鲍毓明违背李星星的意志,对其实施了暴力或者胁迫等行为。
由于二人同居一屋檐下,想要像普通强奸罪那样证明这一点,难度较大。同时鲍某明否认自己的“监视”,称李星星是自由的,有房门钥匙,行动自由,甚至安装的监控视频可以表明李星星是自由的。此种说法若无法推翻,就很难说精神上导致的“拘禁”是否是被实际上限制自由。
就目前所看到的材料都是“受害者自述”,这并不能成为定案的完全依据。自新闻发酵以后,李星星及其母亲也拒绝媒体采访,更多的内容恐怕得公安机关予以查实。此外,李星星有抑郁症等方面的精神疾病,那么她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为真实意思表达等都会引起质疑。
想要鲍某明认罪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将其定罪还需要侦查机关搜集更多更为充分的证据。
3.鲍某明否认父女关系或是为规避另一法律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被害的现实状况,为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3年10月23号,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鲍某明和李星星达不到收养规定的年龄差要求,实际上也没办理收养手续。同时根据鲍某明目前对于该案的回应来看,其一直在否认两人系父女关系,而且一再声称两人系自由恋爱关系。这些说法应该也是其意在规避《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对“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界定,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分析出来了这么多难点,难道法律对于鲍某明的罪行就真的手无足措?非也。
就现状来看,其一,我们应该相信侦察机关展开全面调查后,在证据方面一定会逐渐充分起来,若证据足够充分,将其定罪也非难事;
其二,本案仍有将突破口,比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即使鲍某明与李星星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于本案中两人的关系界定就算是一个突破口。当然,相信更多专业、正义的法律人参与其中,也一定会找到更多将鲍某明定罪的突破口。
观点
我们需要做什么
从近些年频繁爆出的性侵幼女案件,至韩国N号房事件所牵出的国内存在大量播放未成年性侵影片的网站事件,再到本次的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事件,我们真的不得不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
一方面,从立法层面,我国需要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更好地去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性权益,例如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在相关方面的立法,在强奸罪中增加特殊关系人强奸罪等等;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熔炉法》,我们更需要的是整个社会的转变:如何给予性侵犯嫌疑人更大地惩罚,让性侵成本远远超过收益进而使他们不敢伸出邪恶的魔爪?如何让性教育更好地在未成年中开展,使整个社会形成健康的氛围,进而使得性骚扰、性侵的受害者不再因过大心理负担放弃控告。
我们需要更好的性教育体系,谈性色变的社会教育之下,孩子对于性的无知,让很多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就这样被轻易掩盖过去了;
我们需要突破传统文化束缚,转变错误的性观念,我们需要的是每一次性侵、性骚扰中实施者都应该受到惩罚,而并非是要求每个案件中必须存在“完美受害者”;
我们需要更多正义、勇敢善良的人站出来,我们需要更多“ME TOO”运动的兴起,我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重视和努力。
也谈鲍某明案
作者:王楠来源:京师豫见

导读 近日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案引发了社会的持续关注,当事人李星星(化名)称从自己刚满14岁开始,便遭到了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养父鲍某明持续三年的性侵,但多次报警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