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的房子和样板间不一样,房屋内存在大柱子、房间窗户小等设计缺陷,开发商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6日,李某、周某与Z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李某、周某购买Z公司价值1240000元的商品房1套。
2019年6月20日,Z公司通知李某、周某前来办理交付手续。李某、周某前往查看后认为Z公司交付的商品房卧室存在大柱子、窗户过窄及客厅隔断导致影响通风采光的情况。因此,二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同时,拒付尾款350000元。
合同约定“出卖人所修建的样板房或其他示范单位仅作风格展示和供买受人参考之用”。此外,合同随附《商品房平面图》用以显示涉案房屋的结构、户型、窗户朝向及承重结构等。
李某、周某要求Z公司支付“设计变更(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暂计35000元)及房屋价值贬损损失18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1、Z公司向李某、周某赔偿损失12400元(成交价1%);
2、驳回李某、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曹纯珂
争议焦点:李某、周某认为交付的房屋和样板间不一样,房屋内存在大柱子、房间窗户小等设计缺陷,Z公司是否应向二人支付“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
首先,Z公司实际交付的涉案房屋与合同约定及样板房一致。从涉案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可见,涉案房屋卧室及客厅存在大小不同的两处承重柱,其所在楼层有四间房屋因整体设计所需存在卧室窗户明显窄于其他户型窗户的情况,可知Z公司实际交付的涉案房产与合同约定一致。而根据李某、周某提供的照片显示,其所称的样板间卧室也存在大柱子。
其次,该房屋的“客厅隔断”非承重结构,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设计变更。合同附件中并未显示有客厅隔断,该隔断为Z公司在装修涉案房屋过程中对客厅的空间进行的添附及优化,将客厅的空间一分为二,下面为墙砖结构,上面为透明玻璃结构,该隔断并不影响涉案房屋的使用功能。且李某、周某对于是否要求Z公司拆除该墙并未提出任何意见。因此,李某、周某以“客厅隔断”影响通风采光为由,要求Z公司承担设计变更损失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但是,关于上述户型中窗户的设计,应是基于项目整体设计所需,每一层均有个别户型存在窗户过窄的问题,
该设计虽然属双方约定,但显然超出了一般人对居住条件的正常期待,欠缺人性化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用户体验。Z公司对此也未向李某、周某明确提示注意。同时,Z公司也未抗辩该户型存在特价房、就该户型减免房屋价格等销售举措。故法院酌定就该部分影响判令由Z公司按购房款总额的1%向李某、周某赔偿损失12400元(1240000元×1%)是合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新房,货不对板,开发商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房地产法律事务部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交付的房子和样板间不一样,房屋内存在大柱子、房间窗户小等设计缺陷,开发商该承担怎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