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地铁是公共出行最常见的选择,自动扶梯作为车站站厅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作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在乘坐自动扶梯时,经常有乘客发生“意外”,若扶梯前面的乘客摔倒,后面的乘客随之摔倒而受伤,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01 案例
2021年6月1号,在北京市丰台区5号线宋家庄地铁站,80多岁的申大爷拎着桶装水走上出站的扶梯,因为没站稳,向下踉跄了几步,结果带着老伴儿摔倒在电梯上,他们身后的石女士也随之倒地,石女士的左脚脚踝和膝盖均受伤。事后石女士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最终由于和申大爷夫妇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随后石女士追加地铁运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认为地铁运营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申大爷的儿子辩称,从监控上来看,石女士是自行躲开才导致受伤,并不能证明双方发生碰撞,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地铁运营公司代理人辩称,事发后地铁方经过检查确认事发电梯运营并无异常,而且公司在上下扶梯的周边,都张贴有醒目的乘客乘梯须知和安全警示标识,并播放提示广播,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石女士究竟是不是两名被告撞倒的呢?
2、这起事件的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
3、责任承担比例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1,从监控录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原告的损伤确实是两被告摔倒造成的。
关于争议焦点2,由于两被告没有遵守乘梯规范,有逆行、没有握扶手带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因此两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而作为共同被告的地铁运营公司,在地铁电梯上行入口处以及电梯扶手的右边墙体上都张贴了特别明显的标识,站台也有循环的广播播放相关提示语。事发之后,地铁运营方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制动,对原告和两个被告的伤情进行了询问,并且征求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对伤情做了简单的处理,所以整个过程中,地铁运营公司没有任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3,从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这两位老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乘梯的管理规定,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样原告也没有遵守相应的乘梯规范,没有注意到前方发生的危险状况,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注意义务程度,酌情确定两个被告和原告的责任承担比例是8:2。
一审判决:
被告夫妻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800余元。原告石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02 律师解读
此类案件的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上,这也是为什么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石女士明明是受害者却还要承担20%责任的原因。在本案中原告自身的过错其实很明显,若原告手握扶梯,即使还是受到了损害,但损害结果可能没那么严重,因为其自身原因加重了这部分损害,就应当自己承担部分责任。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和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联,比如行动上的关联或场所上的关联,因此站在法律的角度,每一个人也应对社会上的其他成员承担注意义务,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律师建议
1、日常交往过程中,无论是作为行为人还是受害人,都要避免自己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而且要尽可能的保护自己,否则受到伤害可能得不到全部赔偿。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公共设施服务的提供者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减少损害的发生。如事前需提前制定好(应急)处置的方案,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避免设施处于危险状态;事后对事故人员采取及时地处置和救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搭乘地铁自动扶梯“被摔倒”,谁担责?
作者:陈明珠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导读 地铁是公共出行最常见的选择,自动扶梯作为车站站厅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作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