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逃逸后致人损害,原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饲养宠物来满足生活需求。一般情况下,饲养人可能会将宠物饲养在房间内,不会给他人的生活安全造成威胁。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饲养宠物来满足生活需求。一般情况下,饲养人可能会将宠物饲养在房间内,不会给他人的生活安全造成威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宠物逃离饲养环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性。那么,在发生这样的事故时,原宠物饲养人能否以宠物已脱离饲养人的实际控制为准主张免责呢?
2016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逃逸犬类伤人事件。该起纠纷中,被告饲养的大型犬在饲养期间逃逸至公共道路,致使路过的原告被咬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饲养的犬类在逃逸期间致他人损伤的,原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被大型犬咬伤的损失。
饲养动物逃逸致人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遗弃动物致人损害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动物在失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控制下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是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导致。
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遗弃动物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该法条也有利于明确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管理责任,有助于从源头遏制遗弃饲养的动物,看管好自己饲养的动物以防丢失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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