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的抄袭,还是巧合的雷同? ——说说剧本抄袭的二三事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影视圈从来不缺少新闻,一个大火的影视剧作品,拥有大量好评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许多争议,甚至纠纷。 近日,这两年大火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二审开庭审理,我们回顾一下该案的经过。

影视圈从来不缺少新闻,一个大火的影视剧作品,拥有大量好评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许多争议,甚至纠纷。
近日,这两年大火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二审开庭审理,我们回顾一下该案的经过。2018年作家李霞认为《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其作品《生死捍卫》,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于是向《人民的名义》作者周梅森索赔80万元,并向该书出版方、北京出版集团索赔20万元。该案于2018年5月份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2月份一审宣判,驳回原告李霞的全部诉求。李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二审于2019年6月13日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其实,这并非《人民的名义》唯一的纠纷,2017年10月,一位叫刘三田的女作家将《人民的名义》的作者以及编剧周梅森和该剧的制片单位一共8被告共同告上法庭,称《人民的名义》抄袭了刘三田早年的作品《暗箱》。
近几年,影视剧作品的抄袭风波可以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前些日子《锦绣未央》作者被起诉抄袭案件宣判,确认《锦绣未央》作者周静侵权行为的事实,也着实吸引了不少眼球。
抄袭,到底怎么认定?是真的抄袭,还是纯属巧合的雷同?
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说法: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在剧本的各个抄袭纠纷中所涉及的,通常不是低级抄袭,而是需要进行专业分析来辨别的高级抄袭。如何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需要法官对两个甚至多个作品进行比对、分析,是一项工作量庞大的技术活。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一般原则是是否接触以及有无实质相似,通俗来说就是,侵权作者有无通过公众传媒或其他特殊渠道接触被侵权作品,作为读者,在欣赏两部作品时有无近似的感受。当然,法院在判定侵权时,并不是像普通读者一样,通过一个主观的感受来判断,而是通过剧情的安排、人物的设定、作品特色、相似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比对,最终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
以《锦绣未央》侵权案件的判决书来说,审理法官通过对两部文学作品中,语句的表达、修辞手法、细节刻画、常用语言组合、人物的活动、人物性格、人物关系、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等多个方面的详细比对,最终得出《锦绣未央》作者周静侵权的结论。
对于剧本的侵权判定,需要充分、专业的知识水准,有时法官也未必擅长,这时候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如2017年3月成立的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
随着多种多样的文学作品不断涌现,难免出现雷同,如何保持自己的独创性,呈现给观众、读者更多优秀的文学作品,应当是编剧去努力奋斗的,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的今时今日,抄袭他人作品最终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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