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部分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名,而是代之以图片方式打印形成的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意见书中图片打印形成的签名是否属于电子签名,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一、纸质司法鉴定意见书不适用电子签名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之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换言之,电子签名的应用前提是“数据电文”。
那么,纸质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属于《电子签名法》所称的“数据电文”呢?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和“视图资料、电子数据”分别属于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中的两种,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中的格式文本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使用A4纸,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1.5倍”的注释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通常应当是纸质形式的,制作、出具过程中不存在“电子签名”的适用空间。
二、鉴定人签字的图片化并不符合电子签名的法定要求
1.电子签名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据此,电子签名的核心特征就是安全、可靠,本质上是图形化的数据密钥,是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它包含的用户身份信息、文件签约时的IP地址、签订时间及通过何种平台,何种验证方式签订、签约后文档是否保持完整状态等均可通过认证证书进行查询。
而所谓CA认证,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的资料、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电子时间戳等要素进行核实、发行与管理。《电子签名法》第三章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查验申请人相关身份资料、保证签发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的完整准确性,并保证签名依赖方能对此进行证明。司法实践中的CA认证、认证机构是否存在资质等是法官认定电子签名真实性的重要依据。[1]
2.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电子签名也应符合上述法定要求
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如果采用电子签名的,也应符合上述电子签名的条件。如2020年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等八部门联合《关于建立广州公法链全面实行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广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的司法鉴定检案,统一出具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包括补充、补正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遵循《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高效加密,防篡改,与纸质司法鉴定意见书同等效力。须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人签名及司法鉴定机构印章数字证书由权威CA机构颁发,签名时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确认。
3.物理签名(印章)的电子化图形不属于电子签名
当然,也并不是说司法鉴定意见书就一定都是纸质的。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的制作、出具必将不可避免的呈现“电子化”的趋势。针对这样的趋势,我国刑事法律法规体系也作出了相应的更新与补充。
例如,两高一部专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9〕18号),对刑事诉讼中的电子签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意见所称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相关信息系统制作电子法律文书,诉讼参与人核对无误后,通过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实现在该电子法律文书上签名、捺印指纹”,同时规定:应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应当通过安全认证等方式确保安全和规范,确保在技术上不可复制、不可篡改;公检法要求诉讼参与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应当使用专用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设备;公检法对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不间断、易于辨认,不得剪接、删改,且按规定期限保存,必要时随案移送;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办案需要调取查阅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原始数据文件及其元数据,应当封装后生成不可更改的文件格式,并能够脱离原系统保存、归档”;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中也新增了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电子签名应当是具备一定安全认证方式且经法律授权适用的情形下,方可作为与原始载体具备一致性的证据,电子签名(印章)不能等同于物理签名(印章)的电子化图形。
三、鉴定意见适用电子签名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
由于目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尚未对鉴定意见是否允许电子签名问题予以明确,各地在执行司法鉴定通则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当地的电子鉴定意见以及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如果没有类似的规定的,不能视为允许电子签名及电子司法鉴定意见,具备相应地方规定的,也要配套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具体应包括如下功能:
1. 具备身份核验系统
主要是根据人脸识别技术确认承办司法鉴定检案的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包括:1)通过手机即时人脸识别技术,签发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解决鉴定人不实际参与鉴定,提前签名带来的鉴定人负责制得不到落实、鉴定质量得不到保障、执业风险得不到管控问题;2)复核人复核司法鉴定意见书纳入即时人脸识别签批,解决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核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2. 具备数据核验系统
需要应用区块链加密分布式存储等技术,全流程记录鉴定意见书文本上传、鉴定人身份识别、鉴定人签章、复核签发、电子鉴定意见书生成、以及委托人提取意见书与源文件哈希值比对查伪等步骤,为司法鉴定出现争议调查溯源提供可靠证据,对鉴定人、鉴定机构,乃至负责管理系统的工程技术人员都形成严格互相监督制约机制。
3. 具备统一的线上文书流转功能
如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在2020年推出的“广州公法链”,创设了全市鉴定机构统一接入、鉴定检案电子司法鉴定新模式,该模式即通过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权限控制等技术,监督鉴定人员在规定的流程范围、规定的职权范围处理鉴定事项,所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整齐划一的程序标准出具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确保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与线下司法鉴定意见效力的一致性。
因此,如果鉴定人单纯将其物理签名图像化的过程不能满足《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提出的安全性要求。单纯纸质签名的电子化、照片化,既不能保障其由鉴定人专有、专用,也可以被他人轻而易举地通过截取、PS等手段进行修改,可以说毫无安全性可言。这种方式不仅不属于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的电子签名方式,也不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要求。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以图片打印方式形成的签名,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十条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以图片打印方式形成的签名,不属于有效签名方式,等同于没有签名,属于绝对违法的情形,对该种证据,没有补正空间,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但实践中也有错误将此作为可补正情形,允许侦查机关补正后使用,而刑诉法第56条规定可以补正的仅限于书证物证,该种做法明显违法,应当纠正。
例如,王某甲故意伤害案[2]中,法院认为:经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注有鉴定人打印签名,原审法院为核实鉴定人身份,派人到鉴定机构进行了了解,并调取了鉴定人的相关资质证书,公安机关及鉴定人员亦出具情况说明,且该鉴定意见内容与病历记录、交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内容一致,该伤残鉴定书足以作为定案依据;再如,刘金辉危险驾驶案[3]中,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虽然存在适用标准符号书写错误及鉴定人未在鉴定中心提供给委托机关的鉴定文书上签字,但加盖了鉴定人的印章,且鉴定中心已对鉴定文书中存在的错误进行了补正说明,鉴定人员也出具了对刘金辉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图谱及数据结果进行了确认,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名的证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甚至极个别案例中,法院认定了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进行电子化打印签名的法律效力。在郑毅危险驾驶案[4]中,针对辩护人所提鉴定人取打印签名的方式导致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的异议意见,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并并未对签名形式进行要求,故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进行电子化打印签名的形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做法明显违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发布的司法鉴定意见格式文本中明确注明,附件部分要具备“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的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签名必须是亲笔签名。尤其是,修订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刻意删除了“鉴定人盖章”的规定,只保留了签名署名方式,主要是考虑到盖章的方式比较随意,容易出现其他人代为盖章甚至伪造鉴定人名章的情况,不利于鉴定人负责制的落实。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鉴定人负责制,坚决杜绝“司法鉴定人只签名不鉴定”的问题,坚决杜绝其他人员代替司法鉴定人签名的违法行为。[5]而郑毅危险驾驶案中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未对签名形式进行要求即可以采用图片方式打印,显然是将“法不禁止即可为”的私法原则错误应用在了公法领域。
另外,《刑事诉讼法》中要求必须签字确认的证据类型只有口供和鉴定意见,其他证据类型均是允许签字或者盖章,也说明了鉴定意见与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均要求具备亲笔签字作为法定条件。最高法院解释中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中也没有可以补正的规定,而其他证据种类基本都有,更是说明了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且具有可替换性,因此不允许补正。如果口供中缺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字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允许补正,对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签字的,也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允许补正。
综上,纸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以图片打印方式形成的签名不属于《电子签名法》所称的“电子签名”,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应当排除,且不属于可以补正的证据类型。
附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节选)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 明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 址:××省××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编号: (司法鉴定专用章)
一、基本情况
二、基本案情
三、资料摘要
四、鉴定过程
五、分析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附件
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及《司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司法鉴定专用章)
×年×月×日
共 页第 页
注:
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包含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格式,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增减。
2、关于“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等情况。
3、关于“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定的病史摘要等。
4、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5、关于“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
6、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制作规格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向右呈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排。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印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7、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使用A4纸,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1.5倍。
注释:
[1]微信文章《电子签名(印章)真实性鉴别与举证探究》,载于公众号“上海CA中心”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一终字第00237号刑事判决书。
[3]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
[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
[5]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2页。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部分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名,而是代之以图片方式打印形成的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意见书中图片打印形成的签名是否属于电子签名,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一、纸质司法鉴定意见书不适用电子签名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之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换言之,电子签名的应用前提是“数据电文”。
那么,纸质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属于《电子签名法》所称的“数据电文”呢?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和“视图资料、电子数据”分别属于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中的两种,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中的格式文本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使用A4纸,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1.5倍”的注释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通常应当是纸质形式的,制作、出具过程中不存在“电子签名”的适用空间。
二、鉴定人签字的图片化并不符合电子签名的法定要求
1.电子签名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据此,电子签名的核心特征就是安全、可靠,本质上是图形化的数据密钥,是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它包含的用户身份信息、文件签约时的IP地址、签订时间及通过何种平台,何种验证方式签订、签约后文档是否保持完整状态等均可通过认证证书进行查询。
而所谓CA认证,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的资料、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电子时间戳等要素进行核实、发行与管理。《电子签名法》第三章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查验申请人相关身份资料、保证签发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的完整准确性,并保证签名依赖方能对此进行证明。司法实践中的CA认证、认证机构是否存在资质等是法官认定电子签名真实性的重要依据。[1]
2.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电子签名也应符合上述法定要求
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如果采用电子签名的,也应符合上述电子签名的条件。如2020年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等八部门联合《关于建立广州公法链全面实行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广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的司法鉴定检案,统一出具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包括补充、补正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遵循《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高效加密,防篡改,与纸质司法鉴定意见书同等效力。须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人签名及司法鉴定机构印章数字证书由权威CA机构颁发,签名时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确认。
3.物理签名(印章)的电子化图形不属于电子签名
当然,也并不是说司法鉴定意见书就一定都是纸质的。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的制作、出具必将不可避免的呈现“电子化”的趋势。针对这样的趋势,我国刑事法律法规体系也作出了相应的更新与补充。
例如,两高一部专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9〕18号),对刑事诉讼中的电子签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意见所称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相关信息系统制作电子法律文书,诉讼参与人核对无误后,通过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实现在该电子法律文书上签名、捺印指纹”,同时规定:应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应当通过安全认证等方式确保安全和规范,确保在技术上不可复制、不可篡改;公检法要求诉讼参与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应当使用专用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设备;公检法对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不间断、易于辨认,不得剪接、删改,且按规定期限保存,必要时随案移送;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办案需要调取查阅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原始数据文件及其元数据,应当封装后生成不可更改的文件格式,并能够脱离原系统保存、归档”;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中也新增了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电子签名应当是具备一定安全认证方式且经法律授权适用的情形下,方可作为与原始载体具备一致性的证据,电子签名(印章)不能等同于物理签名(印章)的电子化图形。
三、鉴定意见适用电子签名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
由于目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尚未对鉴定意见是否允许电子签名问题予以明确,各地在执行司法鉴定通则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当地的电子鉴定意见以及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如果没有类似的规定的,不能视为允许电子签名及电子司法鉴定意见,具备相应地方规定的,也要配套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具体应包括如下功能:
1. 具备身份核验系统
主要是根据人脸识别技术确认承办司法鉴定检案的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包括:1)通过手机即时人脸识别技术,签发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解决鉴定人不实际参与鉴定,提前签名带来的鉴定人负责制得不到落实、鉴定质量得不到保障、执业风险得不到管控问题;2)复核人复核司法鉴定意见书纳入即时人脸识别签批,解决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核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2. 具备数据核验系统
需要应用区块链加密分布式存储等技术,全流程记录鉴定意见书文本上传、鉴定人身份识别、鉴定人签章、复核签发、电子鉴定意见书生成、以及委托人提取意见书与源文件哈希值比对查伪等步骤,为司法鉴定出现争议调查溯源提供可靠证据,对鉴定人、鉴定机构,乃至负责管理系统的工程技术人员都形成严格互相监督制约机制。
3. 具备统一的线上文书流转功能
如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在2020年推出的“广州公法链”,创设了全市鉴定机构统一接入、鉴定检案电子司法鉴定新模式,该模式即通过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权限控制等技术,监督鉴定人员在规定的流程范围、规定的职权范围处理鉴定事项,所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整齐划一的程序标准出具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确保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与线下司法鉴定意见效力的一致性。
因此,如果鉴定人单纯将其物理签名图像化的过程不能满足《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提出的安全性要求。单纯纸质签名的电子化、照片化,既不能保障其由鉴定人专有、专用,也可以被他人轻而易举地通过截取、PS等手段进行修改,可以说毫无安全性可言。这种方式不仅不属于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的电子签名方式,也不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要求。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以图片打印方式形成的签名,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十条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以图片打印方式形成的签名,不属于有效签名方式,等同于没有签名,属于绝对违法的情形,对该种证据,没有补正空间,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但实践中也有错误将此作为可补正情形,允许侦查机关补正后使用,而刑诉法第56条规定可以补正的仅限于书证物证,该种做法明显违法,应当纠正。
例如,王某甲故意伤害案[2]中,法院认为:经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注有鉴定人打印签名,原审法院为核实鉴定人身份,派人到鉴定机构进行了了解,并调取了鉴定人的相关资质证书,公安机关及鉴定人员亦出具情况说明,且该鉴定意见内容与病历记录、交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内容一致,该伤残鉴定书足以作为定案依据;再如,刘金辉危险驾驶案[3]中,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虽然存在适用标准符号书写错误及鉴定人未在鉴定中心提供给委托机关的鉴定文书上签字,但加盖了鉴定人的印章,且鉴定中心已对鉴定文书中存在的错误进行了补正说明,鉴定人员也出具了对刘金辉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图谱及数据结果进行了确认,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名的证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甚至极个别案例中,法院认定了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进行电子化打印签名的法律效力。在郑毅危险驾驶案[4]中,针对辩护人所提鉴定人取打印签名的方式导致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的异议意见,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并并未对签名形式进行要求,故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进行电子化打印签名的形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做法明显违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发布的司法鉴定意见格式文本中明确注明,附件部分要具备“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的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签名必须是亲笔签名。尤其是,修订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刻意删除了“鉴定人盖章”的规定,只保留了签名署名方式,主要是考虑到盖章的方式比较随意,容易出现其他人代为盖章甚至伪造鉴定人名章的情况,不利于鉴定人负责制的落实。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鉴定人负责制,坚决杜绝“司法鉴定人只签名不鉴定”的问题,坚决杜绝其他人员代替司法鉴定人签名的违法行为。[5]而郑毅危险驾驶案中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未对签名形式进行要求即可以采用图片方式打印,显然是将“法不禁止即可为”的私法原则错误应用在了公法领域。
另外,《刑事诉讼法》中要求必须签字确认的证据类型只有口供和鉴定意见,其他证据类型均是允许签字或者盖章,也说明了鉴定意见与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均要求具备亲笔签字作为法定条件。最高法院解释中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中也没有可以补正的规定,而其他证据种类基本都有,更是说明了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且具有可替换性,因此不允许补正。如果口供中缺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字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允许补正,对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签字的,也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允许补正。
综上,纸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以图片打印方式形成的签名不属于《电子签名法》所称的“电子签名”,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应当排除,且不属于可以补正的证据类型。
附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节选)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 明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 址:××省××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编号: (司法鉴定专用章)
一、基本情况
二、基本案情
三、资料摘要
四、鉴定过程
五、分析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附件
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及《司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司法鉴定专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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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包含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格式,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增减。
2、关于“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等情况。
3、关于“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定的病史摘要等。
4、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5、关于“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
6、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制作规格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向右呈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排。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印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7、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使用A4纸,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1.5倍。
注释:
[1]微信文章《电子签名(印章)真实性鉴别与举证探究》,载于公众号“上海CA中心”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一终字第00237号刑事判决书。
[3]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
[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
[5]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