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的规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护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北京绿色交易所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本文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规则进行梳理解读。
01:交易主体
《规则》第五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规则》第六条规定,交易主体应当符合交易机构规定的条件,在交易机构开户并签署入场交易协议。
根据北京绿色交易所公布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联合开户须知》,交易主体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从事自愿减排交易的情形”等。据此,关于境外投资者能否直接在交易所登记并参与CCER交易的问题,虽然《管理办法》及《规则》并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目前仅接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机构登记为交易主体,且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02:交易产品及交易方式
1、交易产品: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主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的其他交易产品。
交易标的为交易主体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划转至交易系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并按照其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产生年度进行区分。
计价单位与申报量为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0.01 元人民币。
2、交易方式:根据《规则》第十二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挂牌协议:指交易主体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申报中明确交易标的的数量和价格,对手方通过查看实时挂牌列表,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买入或卖出申报大厅摘牌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对手方按照交易主体申报时间依次摘牌完成交易。
大宗协议:指符合单个交易标的特定数量条件的交易主体之间在交易系统内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机构确认完成交易的方式。
单向竞价包括单向竞买和单向竞卖两种方式,是指报价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单向竞价成交规则,将交易标的出让给竞价成功的单个或者多个应价方,或是从竞价成功的单个或多个应价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交易方式。
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10%,大宗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30%。基准价为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通过挂牌协议方式成交所产生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一交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基准价为当日基准价,以此类推。
同时,交易主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具体交易时段根据交易方式有所不同。
03:风险管理制度
为规范CCER交易市场秩序,《规则》建立了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注册登记机构对交易机构实时监控提供必要支持。交易主体的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
2、大户报告制度: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最大持仓量的一定比例,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
3、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4、风险准备金制度:由交易机构设立,用于为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活动正常开展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5、暂停交易制度: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归责于交易机构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可以决定采取暂停交易措施。
04:交易行为监督
《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的行为;
(二)固定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行情展示的最新成交价的行为;
(四)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交易主体的行为;
(五)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六)交易机构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机构可以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交易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本规则或交易机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操纵或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机构有权采取要求提供书面说明、限制交易等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交易主体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单位调查或已被查处的,交易机构依法配合对其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
05:参与交易建议
交易主体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需要全熟悉《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明确交易、监管等各环节要求,深入了解交易规则与流程,密切关注交易市场的动态和价格走势,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同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增强合规意识,避免违规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对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应对措施。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规则解读
作者:陈渊 张雄雄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的规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