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期履行义务需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来源: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认为自己的定期存款利息减损是由法院扣划存款所致,基于这种认识,被执行人阿华对法院执行行为表示不满。执行法官释法解惑后,阿华纠正了此前的认知偏差。

认为自己的定期存款利息减损是由法院扣划存款所致,基于这种认识,被执行人阿华对法院执行行为表示不满。执行法官释法解惑后,阿华纠正了此前的认知偏差。
案件回放
4月20日,当事人小芸来到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原来,小芸与阿华曾经合伙做生意,后来二人就合伙事务产生纠纷,小芸遂依照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确定阿华应向小芸支付欠款七万元。可裁决书分别送达后,阿华并未按期履行。
克拉玛依市中院依法受理了该执行案件,随即向被执行人阿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月3日,执行通知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阿华依旧未自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阿华未按期履行义务,执行局法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阿华的部分定期存款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
接到存款被扣划的消息,阿华迅速前往银行柜台进行咨询,得知银行系统将存款划拨视为提前支取,自己原有定期存款被扣划的部分,按照实际存款天数计算活期利息,定期利息受到了减损。
阿华认为是法院的扣划行为使其损失定期利息,于是找到执行法官交涉。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作出解释: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释法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韩永正向阿华做出解释:在执行之前,阿华的银行存款因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已被法院依法冻结,进入执行程序,相应的冻结措施可以自动转为执行措施。此次阿华在已经接到执行通知的情形下,在指定期间届满后仍未向小芸支付欠款,则法院有理由认为其并无自动履行义务的意愿。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拒不履行的情节恶劣,还应当予以罚款、拘留。
此次强制执行,法院仅要求银行协助扣划部分存款,并未要求改变该笔存款的性质,更没有要求剥夺阿华享受利息收益的权利。阿华作为储户,若认为扣划存款对其造成了其他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
听了执行法官的解释后,阿华认识到此次被强制执行是由自己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致,表示将接受自行承担利息减损的后果,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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