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据报道称,6月27日下午,女实习生去南方日报找记者成某开具实习证明,被成某拿走身份证。并以不归还身份证为由,将女实习生诱导到附近酒店,并强行与女实习生发生性关系,事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害实习生2000元。——记者诱奸实习生案
很多网友认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有三
这是“诱奸”;
该案中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的行为;
被害人收了钱。
荒谬之处
“诱奸”一词的意思是采取欺骗的手段使妇女产生错误认识而表示同意发生性关系,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而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我们来看,这“诱奸”一词无疑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一个“诱”字说明被害人容易上当受骗、贪心等等,很容易就把责任转移被害人身上。然而,事实上呢?根据报道,该女子自始至终都是不愿意的,既然是不愿意,就不存在诱奸。如果是诱奸,被害人当时在表面上是会同意的,一般人被骗之时通常都很开心。
被害是基于对老师的敬畏,担心遭报复而不敢反抗。在我国,强奸罪的行为方式,不仅仅是暴力、胁迫,还有“其他方式”。而在程度上,只要达到了不知法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即可。其实重点在程度上,具体什么方式并不重要。只要达到了这种程度,就可以推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收钱分两种,一种是事前,这是一种性交易行为;另一种是事后,这是属于补偿。我们看这个案子,事前并没有达成合意,不存在交易行为。这种事后补偿的行为,对强奸罪的认定没有影响,只能在量刑的时候适当予以考虑。
综上,如果报道属实,嫌疑人完全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中的误区
很多网民以为所有的欺骗下发生的性关系都不构成强奸罪,实际上如果冒充妇女的情人或者丈夫与其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不仅仅在暴力和胁迫的情形下发生,我们通常说的“迷奸”就是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进行的。暴力和胁迫只是其中的两种表现形式,比较常见而已,但不是必备的构成要件。重点在于被害人是否处在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的状态。
强奸罪的立法完善
有学者推崇采用发达国家标准,只要女子在“那一刻”不同意,不管反不反抗,都是强奸。不需要出现大叫、呼救之类的行为。一个形象的比喻,假设你面临街头恶霸抢劫,当时的你敢大喊大叫吗?即,注重意志上的强迫。
借鉴韩国对性侵犯的监督制度——配戴电子追踪脚环。
只要是性侵未成年人或者有2次以上性暴力犯罪,都要强制佩戴电子脚环。韩国的这项措施直接将性暴力犯罪复发率从14.1%降至1.7%,效果显著。
对强奸犯的DNA进行登记记录,全国公安信息共享,有利于抑制强奸犯再犯的可能性,对强奸罪的破获具有巨大作用。
诱奸之殇
作者:C好超来源:法纳刑辩

案情回顾 据报道称,6月27日下午,女实习生去南方日报找记者成某开具实习证明,被成某拿走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