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江歌母亲诉刘鑫案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导语 备受关注的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刘暖曦)案有了新进展。

导语
备受关注的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刘暖曦)案有了新进展。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本案引发网友诸多讨论,提出诸多问题,在此以法律人视角稍作解答。
1.此次江歌母亲对刘鑫提起的是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刘鑫方面称“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怎么看待?
一般情况下,朋友是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根据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如果一方引入侵害危险,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他人受到损害。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有义务告知实情,并善意提醒。
本案中,凶手陈世峰上门滋扰,好友江歌帮助刘鑫解围,此后陈世峰和刘鑫矛盾升级,刘鑫有义务将陈世峰的纠缠恐吓告知江歌,并要提醒江歌注意,但刘鑫却没有告知。此后,陈世峰携刀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刘鑫为求自保,置好友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随后江歌被杀害。刘鑫不应将门锁闭,显然没有尽到采取合理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
2.这起案件备受社会关注,怎么看待法院特别提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法院提到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一点提得好,法院的判决要尽力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弘扬美德,引导社会向善。
3.一审判决中,江歌妈妈获赔精神损害金20万元,实践中,这个数字是否属于顶额赔付?有何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一般是各地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为保守,一般为几千元、几万元。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青岛当地来说是相当高的,是比较少见的。
4.这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是什么?此案是否有判例意义?
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是如何审查确定一方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是否有过错行为。
此案具有审判实践的参考价值,有法律意义,适用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提出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提醒义务,否则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有道德意义,弘扬美德,引导向善,助人者应当得到更好的社会评价、法律评价。
5.杀人凶手陈世峰在日本服刑结束后回到中国还能(会)被审判吗?
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消极承认态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凶手陈世峰在日本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我国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但这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具体要看我国司法机关是否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6.近年来,华人在国外遭遇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域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追问。国际条约及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管辖权有何规定?在境外犯罪,能否被引渡回中国受审吗?
我国适用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以及保护管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通俗地讲,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我国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刑事责任。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追究刑事责任。
在境外犯罪,能否被引渡回中国受审,关键看两国之间是否有引渡条约或者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果有引渡条约的,依照条约。如果没有条约,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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