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房屋外挂楼梯上行走,怎料楼梯断裂致自己摔伤,楼梯的建设单位、施工人、所有人到底谁该担责?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案,以18年前的建设单位未尽到质量担保责任为由,判决维持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建设单位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62870.19元。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5日,某公司职工梁某某一行人在巡查线路途中,为抄近路走罗某某、龚某某房屋旁的楼梯,不料该梯突然断裂,导致梁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梁某某左上肢肌瘫属八级伤残。梁某某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案涉房屋的建设单位、施工人、所有人均承担责任。
面对梁某某的起诉,建设单位某村委会辩称,涉案房屋已转让了15年之久,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安全提示、设置警示标志等义务已转移给了新的产权人。
法院审理认为,“临时性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案涉楼梯修建于2005年,发生倒塌的时间是2022年9月25日,已然超过了临时性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施工人无需再为案涉楼梯的质量担保。所有人罗某某、龚某某对案涉楼梯不存在改建、毁损等行为,不应对楼梯倒塌致人损害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某村委会明知建造方法并不符合建筑规范标准的情况下,未及时拆除案涉楼梯以消除安全隐患,而是将案涉楼梯与房屋一并出售给罗某某、龚某某,且无证据证明已向买受人及时全面告知楼梯的具体修建情况。综上,某村委会基于对案涉楼梯的质量担保应当对楼梯倒塌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考虑到梁某某为缩短行进路程选择非必经通道的私人房屋外挂楼梯通行致害,应自担40%的责任,其余60%的赔偿责任酌定建设单位即某村委会承担。
一审判决后,某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免责的理由在于“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尽到管理、维护和注意义务,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倒塌、塌陷等危险情况的发生。本案中,某村委会明知案涉楼梯中部横向钢筋未嵌入墙体,存在质量缺陷,却在超过临时期限后,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楼梯出售,故推定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再次敲响建筑物、构筑物质量安全的警钟,它们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和侥幸,一旦管理、维护的疏忽可能酿成大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等唯有敬畏生命、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才能杜绝安全隐患。
临时楼梯断裂致人伤残,18年前的建设单位还要担责吗?
作者:雷书彦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在私人房屋外挂楼梯上行走,怎料楼梯断裂致自己摔伤,楼梯的建设单位、施工人、所有人到底谁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