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一片毫无生机的大海上,一众人等在没有食物的船舶上漂泊数日,皆已饥肠辘辘。此时如果有人提议先吃掉最虚弱的老人以活命,各位读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为了大多数人存活而吃掉可能不久将死的老人犯法吗?这可不是笔者凭空捏造的场景,让我们先从一起真实案例说起。
19世纪的英国,一艘名为“木犀草”游船从英国前往悉尼,途中船只沉没,四位幸存者(船长杜德利、大副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以及17岁孤儿出身的见习船员帕克)逃上临时制作的小舢板。
最初他们只有两罐罐头,前几天他们依靠意志存活,后吃了一罐罐头,再后来他们抓住一只海龟,他们依靠这只海龟和一罐罐头又存活一段时间。然而他们没有一直那么幸运,很久也没有再抓到海龟,17岁的帕克终于忍受不了口渴而喝了大量海水,进而更加虚弱。在经过漫长的漂泊后,这四个人都已陷入深深绝望当中。
此时,船长杜德利提议四人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谁死以救其他人,因船员布鲁克斯反对计划未实施。又过了一段时间,船长杜德利又提议,依据现在的情况帕克很虚弱,不久就会死亡,并且他没有家人,可以杀死他来救大家。于是大副斯蒂芬被说服了。之后,三人靠吃帕克的尸体存活。最终,路过艘船只把他们救起并送回英国。
此案就是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三人以涉嫌谋杀罪在当地海事法院被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死刑,但建议予以宽恕。最终英国女王将其赦免。还要说明一点的是,当时民众的意见是认为三人都无罪,司法机关出于多方考虑,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即陪审团只认定事实部分这意味着即使陪审团出于同情或其他情绪考虑认定三人无罪,但并不能左右法院的裁判。
这三个人供认不讳的事实有:他们当时已极度饥饿,生命垂危,同时在决定杀死帕克的时候视线内确实没有船舶经过,如果没有吃帕克,他们肯定不能够再存活至被救起的时候。还有一个理由他们都认为帕克最虚弱活不了多久且没有家人。
看到这里的读者,希望读者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这三人有罪吗?是否应该被起诉?
他们的行为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1]吗?
如果他们四个经过协商,帕克也同意,这种情形下杀人违法吗?
再如果他们四个经过协商一致决定通过抽签的形式决定牺牲谁来救活大家,结果帕克被抽中,这种情形下杀人吃人又如何认定呢?
笔者再换个场景,在最开始提出的问题,为了大多数人的生命而去杀害年迈体弱的老年人,违法吗?换言之,如果是你,会怎么做?
1949年富勒以该案为基础虚构了“洞穴奇案”,该案将这一系列问题讨论更加炙热化。
根据《洞穴奇案》一书,笔者简要提供的几种观点:
认为有罪:法律有明确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都必须被判处死刑。饥饿为了生存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即使同情心或者使人民理解他们的处境,但法律条文具有威慑力不允许有任何例外。生命的绝对价值,从法律上界定,任何人的生命都具有同等价值都是无比珍贵。任何的牺牲都必须自愿,否则就是侵犯了人的生命权。
认为无罪:险境面前人们能够预见到两种结果:马上饿死,或者今后可能被判死刑,那么人们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或者也是必需的。同时本案适用紧急避难,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同时还有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等等理论。
笔者也明白在险境面前,求生是一种本能,或者说这是一种当时情景下的刚性需求。此时,刑罚的威慑力或许都是微不足道的。换言之,在发生海难时,可预测到的刑罚很难抵挡迫在眉睫的“饿死”去杀人。如1819年的“美杜莎案件”第三天人们便开始同类相食,第六天就将一些人投入大海。1842年的“霍尔姆斯案”同样为了大多数人的生存将人们直接投入大海。但是!!仅仅以这是人的本能、为了大多数人的安危这一主要论点就应该免除刑罚吗?
“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依据法律规定船长杜德利、大副斯蒂芬构成故意杀人罪并非难事。难的是如何解开民众心中诸多的质疑。据此审理本案的大法官在判决书明确记载:“除非这种杀害行为能够被一些广为认可的理由正当化,否则就必须承认,故意杀死不具有危险性和反抗能力的男孩是清清楚楚的谋杀”,“肇始杀害行为的现实诱惑,并不是法律上所曾经界定过的必要性条件”,“我们经常迫使自己建立起我们不能达到的行为标准,同时也制定我们自身也难以满足的规则。但是,一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宣布受诱惑能够成为一个借口,尽管他自己也许也经不住诱惑”。[2]
笔者最初在了解该案时,一直有种难以名状的苦闷,在看到以上判决时,心中顿时明朗。是的,无论道德上的思考还是法律的规定,只要杀人都是违法的!无论你出自何种理由!
大法官还论述:“谁将是判断这类“必要性”条件的法官呢?依靠什么来测度人的生命的相对价值呢?是力量,或者智力,或者其他?……在这些情况下,最虚弱的,最年轻的,最不可能支撑下来的人将会被选择。杀死这些人就一定比杀死那些“完整”的人更为必要吗?对此,我们必须说【不】”。[3]
或许很多人认为这类案件就是应该像《洞穴奇案》一样没有最终的答案,或许很多人能够为自救找到很多的理由。但,笔者坚定认为这类案件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都是犯罪。对这种是违反人性的作为,笔者坚定不移认定地有罪说。
现笔者从我国法律层面来评定该案的行为。船长杜德利、大副斯蒂芬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船长杜德利、大副斯蒂芬为了抵挡饥饿故意杀害帕克,他们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四要件,认定他们构成故意杀人罪毋庸置疑。
从道德哲学角度来评析。此类案例笔者认同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绝对主义的道德观。当然也有不少学者认可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等等观点,这都无可厚非。笔者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有血有肉,有头脑能够思考。如笔者之前论述在某种特定的逆境中为了生存法律的威慑力或许已不复存在,支撑人活下去的依然是人的本能。人之所以为人,就当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是最基本的做人之本。
综上,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无论杀人者出于何种理由,只要符合法律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就构成犯罪。文中所有观点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读者有不同观点,欢迎进一步留言探讨。
最后,以笔者很喜欢的诗结束本文,以表心意。
我心有猛虎,在细嗅蔷薇。审视我的心灵吧,亲爱的朋友,你应颤栗,因为那才是你本来的面目。——英国诗人西格夫里·萨松
[1] 《刑法》第21条: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司法表述与司法分析的不同逻辑。吕康宁发表于《暨南学报》2014年第4期
[3] 司法表述与司法分析的不同逻辑。吕康宁发表于《暨南学报》2014年第4期
绝境中“人吃人”犯法吗?
作者:曹子燕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假如在一片毫无生机的大海上,一众人等在没有食物的船舶上漂泊数日,皆已饥肠辘辘。此时如果有人提议先吃掉最虚弱的老人以活命,各位读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为了大多数人存活而吃掉可能不久将死的老人犯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