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空心”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当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急剧加快,新型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散布在广袤农村地区的老旧房屋无人居住和使用,逐渐荒废,大量沦为“空心房”,这其中大部分为土坯房。

当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急剧加快,新型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散布在广袤农村地区的老旧房屋无人居住和使用,逐渐荒废,大量沦为“空心房”,这其中大部分为土坯房。因此,改造老旧“空心房”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空心房”主要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为了生产生活建构的,后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生活方式的转变,加之年代久远,使用功能弱化,长期闲置、荒废的房屋。“空心房”的形态主要有两类,第一,农村居民举家流动或落户至城镇,脱离农业生产,房屋无人居住使用,房屋出现“空心”;第二,还在农村生产生活的,因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在本集体组织内又建有新房,致使老旧房屋“空心”。
第一种形态下,房屋无人居住,房屋所占土地处于闲置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予以拆除并给予适当补偿。在第二种情形下,农户拥有了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立法意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宅基地,应当限期退回集体。对于老旧“空心房”,农户有义务予以自行拆除并将所占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这句谚语充分表达了国家对公民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理念,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不谋而合。“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边界的,更不可侵犯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让“空心房”不再空心,既需要土地管理等执法部门的法治精神,还需要有尊重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村民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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