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强化在线平台透明度报告义务

来源:出海互联网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引言 2024 年 11 月 4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规定网络平台提供商透明度报告义务模板实施条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 laying down templates co
引言
2024 年 11 月 4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规定网络平台提供商透明度报告义务模板实施条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 laying down templates concerning the transparency reporting obligations of providers of online platforms,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了有关在线平台提供商透明度报告义务的模板。《实施条例》为《数字服务法》(DSA)下的超大型在线平台 (VLOP)、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 (VLOSE)、中介服务提供商和托管服务提供商制定了统一的报告模板和期限。

(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
01、DSA对透明度报告义务的规定
DSA 第15条要求:中介服务提供商至少每年以机器可读和易于访问的形式,公开提供其从事任何内容审核的清晰、易于理解的报告。
DSA 第15条还规定了此类报告的必要内容,包括:
1. 有关提供商主动进行的内容审核的信息,包括使用自动化工具,以及为内容审核负责人提供培训和帮助所采取的措施
2. 对于中介服务提供商,要提供通过内部投诉处理系统收到的投诉数量。
3. 对于网络平台提供商,要提供投诉的依据和针对这些投诉作出的决定。
DSA第24条还进一步列举了需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1. 提交给庭外争议解决机构的争议数量、争议解决结果、完成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中位时间,以及在线平台提供商执行该机构决定的争议份额。
2. 对服务接收方实施暂停的次数,分为提供明显非法内容、提交明显没有根据的通知和提交明显没有理由的投诉而导致的暂停。
02、《实施条例》作出的进一步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了年度报告期,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VLOP和VLOSE必须每六个月发布一次透明度报告,报告涵盖从1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从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告必须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最迟2个月内发布。
透明度报告在发布后必须保留至少5年,并在此期间保持公开。如果透明度报告有更新,必须明确标明该报告为更新版本,并注明所做的更改。
实施条例附件二提供了填写透明度报告模板的说明。模板包括一个定量模板和一个定性模板。
附件二解释说,由于VLOP、VLOSE或中介服务提供商等的报告要求不同,因此并非模板的所有字段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服务提供商。

(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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