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证监局发布合规自查通知!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8年11月19日,一向“低调”的内蒙古证监局紧跟监管形势,发布了私募合规自查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2018年11月19日,一向“低调”的内蒙古证监局紧跟监管形势,发布了私募合规自查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管理人完成登记、产品完成备案或清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及管理人或产品发生证监局要求报备事项的重大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均需要向证监局报送相关情况。(本项要求响应了协会关于管理人及产品重大变更信息报送的要求,与协会同步监管)
2. 新登记管理人需向证监局报送合规经营的承诺书。(已登记管理人无需填写。事实上,早在2018年1月22日,内蒙古证监局就已开始要求新登记管理人在登记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其报送合规经营承诺书,本次自查通知为再次强调)
3. 各辖区内管理人结合证监局发布的《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主动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证监局。(未要求各管理人出具书面自查报告)
4. 管理人需通过在协会系统登记的联系人电子邮箱向证监局报送相关信息。
与不久前北京证监局的自查通知相比,本次内蒙古证监局合规自查通知主要有如下特点:
1. 加强了与协会监管的同步性,管理人及产品发生重大变更后,不仅需要及时向协会报送变更信息,还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证监局,且报送证监局的邮箱需为在协会系统登记的联系人的邮箱。
2. 内蒙古证监局本次未筛选重点核查对象,未列示重点关注领域,未要求辖区内管理人填写自查报告,仅做一般性的公开通知。根据内蒙古证监局官网公布数据显示,2016年4月,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家数为44家,私募基金管理产品为18支,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为27.33亿元;截至2018年5月,内蒙古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家数变化为39家,私募基金管理产品为42支,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为240.13亿元。由此可知,内蒙古辖区内私募机构数量并不是很多,且截至发文日未发现有关于私募机构处罚的通报。
在私募机构数量并不庞大但管理规模有较大提高的前提下,不排除未来内蒙古证监局对辖区内私募机构逐个现场检查的可能性。辖区内各私募机构需提起注意。
3. 内蒙古证监局本次虽未要求各管理人出具书面自查报告,但其梳理汇总了《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以下简称“《合规风控要点》”)并提供了主要参考法规,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四部法律法规。该四部规范性文件也是各地证监局在查处私募违规时主要依据的文件。
该《合规风控要点》涵盖8大类合规事项,包括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私募证券基金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以及风控有效性,其中每一大项下又涵盖了多个具体的小项。
私募领域的法规体系较为繁杂,内蒙古证监局梳理的这些合规风控要点实务性及可操作性较强,对于监管者来说,也是容易发现问题的地方。鉴于此,不光是内蒙古辖区私募机构,对于全国各地的私募机构而言,都可以以此作为行动指南,逐项筛选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并尽早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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