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厕所被开除,法院判决合理,怎么回事?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 近日,一则关于游泳馆救生员因值班期间不报备擅自去上厕所而被开除的新闻引发了广泛讨论。这位救生员随后对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近日,一则关于游泳馆救生员因值班期间不报备擅自去上厕所而被开除的新闻引发了广泛讨论。这位救生员随后对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位救生员被开除到底冤不冤呢?
事情发生在重庆市南岸区的一家游泳馆。小陈是该游泳馆的救生员,负责保障泳客的安全。2021年7月,他与游泳馆所属的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年底,小陈还签署了《救生员安全责任书》,其中明确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临时离开须请不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小陈却在值班期间多次擅自离岗上厕所,且未按规定进行报备。2024年3月29日,公司在救生员微信群里发布通报,指出小陈和另一名救生员因在值岗期间上厕所被抓拍到不在岗,违反了工作制度,给予扣分记过一次的处罚,并强调值岗时上厕所或特殊情况,需告知值班负责人、组长或在岗救生员。但4月2日,公司再次通报,小陈在上厕所回来后在办公区域抽烟期间被抓拍到不在岗。4月3日,公司向小陈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小陈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在不得已情况下上了厕所,公司却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于是,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随后,小陈诉至南岸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陈离岗上厕所是生理需求,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宽容,但根据《救生员安全责任书》及小陈手写承诺,报备流程并不复杂,只需在工作群中说一声,以便主管安排替补救生员就位。这与小陈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而小陈作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其擅自离岗不仅会导致其负责水域内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给泳客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会引发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为公司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因此,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合情合法的。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小陈作为专业救生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确保泳客安全。但他却擅自离岗上厕所且未按规定报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如何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呢?一方面,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频繁旷工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解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也很重要,如是否经过必要的警告和沟通,或者是否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进行。此外,解雇通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如提前通知的时间、方式等细节也不能忽视。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位游泳馆救生员被开除并不冤枉。他作为专业救生员,擅自离岗上厕所且未按规定报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雇决定是合情合法的,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应做到合理规范、公开透明,并在解雇员工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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