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子都爱面子,还喜欢讲道理。讲究“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对此,罗素有个有趣调侃:“知识分子发现他们的威信因自己的活动而丧失,就对当代世界感到不满。”4月11日,一位西安的美女研究生就逼不得已,在一家奔驰4S店的引擎盖上“不要脸”地哭诉了自己的不满,“活成了自己讨厌的样子。”
“我是受过文化教育的人,但是这件事让我几十年的教育受到了奇耻大辱!我就是太讲道理才被你们欺负。”
在网络流传的一段视频中,女子坐在一辆红色轿车前引擎盖上,带着哭腔控诉西安某奔驰4S店,称距离自己签单提车才5分钟,都没开出门发动机就发生了漏油。“我马上打电话给销售,对方说这是发动机没油了,你开来店里我给你加油。”
把车子开回店里后,奔驰车就一直停在店内。这期间,她和4S店交涉了三次。“第一次说要退款,后来又提出退款不方便改为换车,再又说换车也不方便改为补偿,我都答应了。”
直到4月8日,15天后,4S店再一次推翻之前的解决办法,称目前的情况根据国家的“三包”规定只能免费更换发动机。
“一公里都没开就换发动机,简直是无妄之灾!如果真换了发动机,连二手车都卖不出去,我为什么要接受?”
正是这“更换发动机”的最终方案让女子极为不满,由此才有了视频中她坐上车顶哭诉讨说法的行为。在她看来,自己所购入的奔驰是还没开出4S店门的新车:“如果我开了300公里或者开出去3天,车出了问题,我认了。可我1公里还没开出去,能算‘三包’吗?如果换了发动机,我这个车,卖二手车时没人买,我怎么办?”
人好好一高学历的姑娘,被毫无诚信、得寸进尺的商家生生逼成了坐在奔驰上哭的祥林嫂,没法不让人同情。那我们就事论事,来看看奔驰4S店的做法是否合法依规呢?
奔驰4S店打算为女子换发动机,依据的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第18条第2款:“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限比包修期限和三包期限短得多。
不过,更换发动机的车辆会大幅贬值,这可算常识。对车主而言,新车还没驶出4S店就要被更换发动机,换作是谁,心理上恐怕都无法接受。
那么,根据“三包规定”,消费者怎么才能在三包有效期内更换或退货呢?
一种是“无药可救”型,如果家用车“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之类惨绝人寰的情况,消费者是可以让4S店免费更换或退货的。
但这条规定在本案中恐怕无法适用,据笔者咨询业内人士表示,发动机漏油并非指“燃油泄漏”,而是油底壳、油封或机油泵等零部件损坏、密封不严导致的机油泄漏或渗漏,而“燃油泄漏”则是指汽车油箱或油路里的燃油泄漏。
一种是“修成正果”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还有一种应当叫“放弃治疗”型: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零部件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如满足这三种前提条件之一,消费者也可以更换或退货。当然,经过这番非人的折腾,估计消费者可以对这个汽车品牌彻底死心了吧。
不过,很明显,本案也不属于上述可以更换或退货情形。
所以,奔驰4S店只换发动机的解决方案倒是符合“三包规定”。只不过,明明是海淘代购时尚爆款一手现货,转眼就变成目测7成新实价不刀了,真是搁谁谁上火,“你跺你也麻。”
那么,就真的像该4S店销售人员对车主所言:“根据国家三包,你这个车只能换发动机。但是由于我们对您是同情的感情在里面,我们同意给您退款。”
同情你个茄子,你卖车给我,我发现这车漏机油,想退个货,居然还要靠你同情了。国家的“三包规定”咋还成了奸商的护身符了呢?
趋利避害,乃人之本性。但如果一套市场体系要靠人的良心发现才能运转,那就离奔溃不远了。中国的汽车销售行业真有这么龌龊与不堪吗?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必须跳出 “三包规定”这个“兔子洞”来看问题:
美国人把状况不佳的二手车、质量有瑕疵的新车比喻为“柠檬车”,用以形容消费者不幸“中奖”时的酸爽心情。因此,用于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就被称为“柠檬法”。可惜,我们还没有自己的“柠檬法”。所谓“三包规定”不过是一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门规章,不仅层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还相当粗糙。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三包规定”明显违反了《立法法》关于“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相关规定。如空中楼阁般地创设出了行政机关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干预权,这无疑是一种政府权力的“越位”。
其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 29632-2013)是一种推荐性国家标准。“三包规定”却强制要求生产者对于“三包凭证”内容,以及相关零部件的种类和保证期必须符合该推荐性国标,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这是以制定部门规章的方式,将推荐性国家标准强制化,亦是一种行政权的“越位”。
再次,立法者虽号称其制定的“三包规定”源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但“三包规定”里不仅没有承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合同法》中“瑕疵”“质量状况”等既定概念,反而无中生有地创设了“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性能故障”等没有法源的概念,既混淆了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又模糊了判断产品瑕疵的主客观标准;
此外,“三包”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定标准向消费者作出的书面担保承诺,且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约定免除,并非标的物质量的明示或默示担保,这不仅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内涵相违背,更侵犯了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最后,家用车属于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也是随标的物的交付而产生的。但“三包规定”对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起算时间节点是混乱的,比如,“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并不意味着车子已经交付。此时如适用“三包”责任,将阻碍消费者依照《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行使“拒收权”和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由此可见,“三包规定”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借用瑕疵担保责任的外壳,以行政强制力推行标的物质量默示担保的“明示”化,而一旦经营者违反“三包”义务,监管部门或袖手旁观,或处以不痛不痒的责令改正,任由消费者自力救济。
更让人担心的是,个别家用车销售商常常会用对己有利的“三包规定”作为挡箭牌,来排除销售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合同法》追究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而基于信息的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如果不想默默吃哑巴亏,就只好选择坐在奔驰上哭了。所以,要救济自己的权利,我们不妨换一种维权姿势。
举个栗子,“三包规定”并未提及对于换发动机后车辆价值贬损的救济,因此,本案中的这位美女研究生完全可以抛开“三包规定”,以车辆未完成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理由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拒收权”或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或者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这位女士还碰巧拿到了4S店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实锤,比如说有证据显示销售商早已明知车辆有发动机漏油的瑕疵,那么她当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55条主张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赚它个盆满钵满!
参考文献:
- 于杨,奇耻大辱,2018-4-12,观察者网微信公众号;
- 马欣倩,论买卖合同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2016-5-15,扬州大学;
- 王挺昂,我国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研究,2018-4-13,华南理工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