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高低可否成为限制探望权的因素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2022年5月2日一则“男子要求限制探望权只因前妻文化程度低”的微博热搜映入眼帘。

2022年5月2日一则“男子要求限制探望权只因前妻文化程度低”的微博热搜映入眼帘。

据新闻报道,重庆市綦江区一男子认为其前妻的学历水平低,担心前妻经常接触孩子会影响孩子的成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限制其妻对孩子的探望权,要求前妻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进前妻新组建的家庭。
那么,学历水平的高低可否成为限制探望权的因素呢?
一、 行使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所谓探望权,即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未有法定事由不可随意地进行剥夺或者限制。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设定探望权的出发点是为了维系父母子女间的正常关系而不使其因离婚而终止,也为了保障子女依旧可以享有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二、中止探望权的具体情形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限制或者中止探望权的抽象性衡量标准。
目前《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并未对何种情形可以视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出概括性地列举,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罗列出以下具体情形:
第一,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
第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第三,拒付子女抚养费;
第四,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
第五,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如若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影响甚至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产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规定的九种不良行为,应当认定为已经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依法应中止探望。
这九种行为分别是:
第一,吸烟、饮酒;
第二,多次旷课、逃学;
第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第四,沉迷网络;
第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第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第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第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第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三、本案分析
在文章的引例中,该男子认为其妻只有初中文化,受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了不良的道德影响、心理伤害。
但是该男子并没有出示明确具体的证据证明其前妻有何种不良的行为、该不良行为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何种伤害以及对孩子的行为、心理健康有何种具体可视的负面影响,该男子仅根据其前妻学历水平低就主张限制其前妻的探望权难以达到片言折之的效果。
因为学历仅仅反映一个人知识水平的高低,而一个人知识水平的高低与其人品、道德素质并非正向相关,知识水平不能决定人品好坏、道德素养是否高尚。该男子提出如此不合理的主张以限制其前妻探望孩子,既侵害了其前妻依法享有的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母亲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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