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未变更 店主责任推不掉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张兰在某游泳中心购买了一张价值1200元的游泳卡,没过多久,张兰发现游泳中心已停业,遂要求游泳中心及负责人王宇退还游泳卡中剩余费用。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张兰在某游泳中心购买了一张价值1200元的游泳卡,没过多久,张兰发现游泳中心已停业,遂要求游泳中心及负责人王宇退还游泳卡中剩余费用。王宇辩称,该游泳中心已转让给赵亮,虽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但双方财物及账目均已交接清楚,双方已约定转让后游泳中心的一切事宜归赵亮负责,与王宇无关。双方协商未果,张兰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游泳中心及王宇退还费用1000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游泳中心不能按约提供服务,张兰有权要求游泳中心返还剩余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之规定,张兰有权要求王宇或者赵亮中任何一人承担责任,现张兰选择王宇要求其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裁决游泳中心及王宇退还张兰1000元。
【哈仲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者应当对经营期间的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凡与个体工商户发生民商事纠纷的,均可以将其业主列为当事人。同时,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他人后,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既可以向实际经营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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