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朋友圈陆续有朋友转发这样一个小视频。视频标题用大字明晃晃地标注着“不用打官司就可以拿回钱”,视频内容直指民诉法上的督促程序,大概意思就是:无需打官司、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就可以拿回自己的钱。
是否真的有如此轻易的追款方式呢?若其所言非虚,那又为何这一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未得到普遍适用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你应当了解支付令究竟是什么?
01律师解读
什么是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法律程序?
(一)支付令的含义
支付令是指:法院签发的责令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在《民事诉讼法》中,申请支付令相对应的完整程序为督促程序,即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特殊审判程序。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
- 申请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
-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清偿期且数额确定
- 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 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三)申请支付令所适用的程序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之后,会经历以下程序:
1. 支付令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会核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法定条件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另外,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 支付令的签发和效力
法院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认为债权人申请不能成立的,则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支付令具备两种效力:第一、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没有异议,就应当根据支付令的要求履行清偿义务。第二、附条件、附期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后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以支付令为根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债务人异议程序和督促程序终结
债务人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签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支付令提出不同意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异议后,仅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债务人异议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自动转入诉讼程序。
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也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7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间即为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
02律师提醒
支付令在实践运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可以看出,相较于一般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但为何这一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普遍适用呢?为明晰可能的原因,笔者试以2017年至今陕西地区督促程序案件为样本,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并对法律文书进行分析,得出结果如下表显示:
通过对陕西地区近三年督促程序运行实践的考察可知:
首先,在全省范围内,督促程序收案数量较少,督促程序使用率较低;
其次,在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中,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比例保持在58%至78%之间。但具体支付令作出后,债权的受清偿、执行效果,此处就无从核查了。
结合样本、以及通过对督促程序自身的制度特点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支付令未得到普遍适用的原因包括以下情形:
(一)债权人申请条件严苛,成功率低
通过前述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以及督促程序的特点可知,人民法院在签发支付令的审查环节无需传唤债务人,更不需要开庭审理,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进而判断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具体、明晰。审查后,人民法院仅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对待给付义务的金钱债务,才会签发支付令。可见,相较于一般的、具有完整审查流程的诉讼案件,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显然更为严苛,债务关系必须清晰、明确并且附有相应债权文书,人民法院才会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申请、作出支付令。
(二)债务人对支付令享有异议权,轻易可导致支付令失效
债务人享有的异议权是指,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之后15天内,向该法院提出的,对支付令确定的义务提出不同意见的法律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 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 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 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 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债务人异议”采用形式审查标准低,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标准,即可轻易导致督促程序终结,致使支付令失去其效力。
(三)与申请财产保全不兼容,可能造成执行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可见,申请支付令与财产保全程序并不兼容。因此,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债务人仍有一定的时间用于转移资产,最终可能造成执行困难。相反,若直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则会更加稳妥、保险,反倒能够节省时间,确保将来的执行,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
(四)依据债务人住所地、票据支付地确定管辖,造成实际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应当向票据支付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若债权人、债务人住所地不一致,将会增加原告诉讼成本。而根据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相比可知,在债权人、债务人住所地不一致情形下,诉讼的方式将大大为原告提供诉讼便利。
(五)支付令不适用于没有约定利息、违约金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可见,若债权人、债务人事先没有书面明确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则无法成功申请支付令。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未书面约定明确的逾期给付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但人民法院会结合现有的证据、事实以及原告实际经济损失,决定是否支持债权人主张利息、违约金的请求。
03律师锦囊
如何采用正确方式催缴债务?
作为债权人,最为关心的当然还是如何成功追缴债务。除了前文所谈及的申请支付令以外,一般而言,其他可能的催缴债务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自行协商。双方可根据债务事实、履行能力等自身情况自行沟通协商。协商解决当然是最为理想、也成本最低的方式了,但若不能尽快协商解决的,就应当考虑其他方式。
第二,向相关负责监管的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发生安全事故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商标被侵权的,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等等。一些争议事实较为清晰的案件,向行政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往往能够起到更加直接的效果,债权人应当学会利用这一维权方式。
第三,诉讼方式。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利用财产保全的方式尽早地查封、冻结、扣押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虽然诉讼的方式可能要求债权人投入更多的时间成本,但也相应地更加稳妥和安全。
总而言之,债权人如何采用正确方式催缴债务?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双管甚至多管齐下,以更全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支付令固然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但是否能够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追索债务,一定要结合事实与证据进行判断、分析,必要时还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切不可简单判断、径行申请,否则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条件或债务人提出异议而增加追索的成本和周期。甚至可能错过执行时机,给债务人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