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在万益律师接待室,蓝承哲、黄举志两位律师接待了覃女士。在律师的建议下,覃女士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
经过初步的证据收集分析,2017年6月6日,代理律师代覃女士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商退还购车款,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三倍购车款,以及购买车辆保险损失。
2017年8月2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销售商汽车销售商代理人打算来个釜底抽薪,从法律适用角度直接解决问题,销售商代理律师说:“这个案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销售商当时经营范围不包括二手车买卖,其转让车辆的行为属于处置公司固定资产,不具有盈利性,因此销售商不是经营者,本案不适用消法。”
原告方代理律师提出,覃女士购买车辆用于生活消费,属于消费者。销售商将车辆流通于市场,面向普通顾客销售,无论是否盈利,都不影响其作为经营者的主体。销售商故意隐瞒该车辆曾经重大维修的事实,这一事实足以影响覃女士是否选择购买该车,并且对车辆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
庭审发问环节,销售商称出售车辆时已经口头告知覃女士车辆曾经维修的事实,但没有证据。覃女士则回应,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没有告知车辆更换变速箱的情况。
法官倾向消费者意见
庭审后,两位代理律师积极总结整个庭审意见,分析全案证据,及时撰写代理词,递交给法院。
前不久,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覃女士购买车辆用于生活消费,属于消费者。销售商是专门的销售商,覃女士在销售商工作人员的建议下购买了该品牌车辆,车辆也是在销售商处交付,因此覃女士有理由相信销售商是本案车辆的经营者,至于当时销售商不具备二手车经营资质不影响其作为经营者的认定,因此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关于销售商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本案销售商出售的是沃尔沃品牌试驾车,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维修对覃女士是否购买以及购买价格均具有重大影响。覃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只能对车辆外观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进行检验,客观上无法对车辆是否存在重大维修及其程度进行检验,因此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应当明示该车是否存在重大维修情况而不得隐瞒。销售商明知车辆波箱性能降低并已更换自动变速箱的情况下,未如实向覃女士告知这一足以影响覃女士是否选择购买该车或接受现有价格的重大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车辆“退一赔三”办案手记
作者:黄举志 蓝承哲来源:万益说法

2017年5月,在万益律师接待室,蓝承哲、黄举志两位律师接待了覃女士。在律师的建议下,覃女士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