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中法院“朝阳之声”第九期青年论坛综述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市四中法院举办第九期青年论坛,本期论坛主题为“法院文化建设”。

近日,市四中法院举办第九期青年论坛,本期论坛主题为“法院文化建设”。市四中法院法官助理罗凤仪、李皓轩,黔江区法院法官刘圣杰,市高法院研究室专职党务干部薛海明,市四中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正文作主题发言。市四中法院在家院领导、青年干警和黔江区法院部分青年干警参加本次论坛。现综述如下:
法院文化的两大主体
市四中法院法官助理罗凤仪认为,人民法院与法院干警作为法院文化中的两大绝对主体,二者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成就的关系,个人需要依托组织平台发挥作用,组织也需要依靠个人向前发展。作为法院人,我们要以宏大的格局感、全面的大局观和集体的荣誉度正确对待组织,摒弃“分散主义”“个人主义”的错误观点,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依靠组织去更好的发光发热,同时将能量传递给组织,协同共进,融合共赢。
法院文化的主要形态
黔江区法院法官刘圣杰认为,文化对人的熏陶是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良好的法院文化对干警的影响和激励是内在的、持久的、强劲的,能够让干警找准自身定位,明晰自身职责,进而担当进取、奋发作为。法院以办案为主责主业,办理审判执行案件是工作业态和常态,因此,在办案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提炼总结升华,带有案例指导性和规则引导性的审判文化,应该是法院文化的主要形态。人民群众在认识和吸收法院文化的过程中,将自然地接受这种引导,将法律规则和法纪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法院文化的“大同”与“大不同”
市四中法院法官助理李皓轩认为,“文化”是非“个体性”的,而是“群体性”的。正因为文化是“群体性”的,因此必然“大不同”,只有“大不同”才能呈现出“群体性”,我们讲法官文化、法院文化一定是与其他群体、其他集体相比而产生的,他们之间有“大不同”。“大不同”的基石是“大同”,只有某一群体特征达到“成势”的时候,才足以称之为文化,我们讲“法官文化”“法院文化”其实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官群体(法院)的“大同”,二是法官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大不同”“,中国法官”与“外国法官”的“大不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基本就明白我们要如何建设好法院文化了:找准大不同,夯实大同,“越不同,越要同”。
法院文化建设是组织与人的双向塑造
市高法院研究室专职党务干部薛海明认为,文化是用来塑造人的,更是用来塑造组织的,是在精神领域的“以文教化”。好的法院文化,应当能够关注、鼓舞、激励每一个人,营造出积极向上的氛围。组织与个人是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两个关键要素,从“组织与人的双向塑造”这一小切口出发,可深入探求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律。人民法院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这一双重性质决定了法院对人的塑造可体现在六个方面:政治上,确保高度一致;业务上,要求独立思考;思想上,培育多元思维;个性上,理性感性共存;作风上,保持和而不同;方法上,做到扬长避短。组织中的个人,按照对自身要求和对组织要求两个维度分类,可分为塑造组织者、道德楷模者、无所事事者和无事生非者四类。个人对组织的反向塑造,理想状态是“使个人的短处仅成为其个人瑕疵,个人的长处能够在组织内部产出生产力”,应将“个人目的”与“组织需求”相融合,将“个人能力”与“组织成果”相融合,将“个体成就”与“组织机会”相融合。
法院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正文指出,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必然要求。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干警的主体地位,充分激发干警的干事创业热情,做到文化和业务融合发展。要把学习型法院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互为促进、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干警司法能力。要注重平台、机制、品牌建设,不断讲好四中法院故事,让想干事、能干事的人脱颖而出,凝聚起推动“四优”法院建设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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