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租赁应及时退租停用不停租损失自担

来源:敦煌法院

文章摘要
2017年12月21日,敦煌法院调解处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屋出租给被告范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范某某交清了租赁期间的租金。

2017年12月21日,敦煌法院调解处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屋出租给被告范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范某某交清了租赁期间的租金。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范某某在合同到期后仍然占用房屋一年多未付租金,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并交纳合同到期之日至起诉之日的租金。在调解过程中,虽然范某某称自己早已不使用该租赁房屋,但是其一直没有与房东协商退租并交还租赁物。双方经过协商,范某某对解除合同、腾退房屋没有异议,对租金双方约定了给付期限。由于租赁房屋已长时间没有使用,及时解除合同、交还房屋才能减少双方损失,节约资源。次日中午,承办法官就立即组织双方对租赁物进行现场交接,并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交接全过程备案,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后,使得租赁房屋及时、顺利地交付出租人。
法官提醒
被告范某某在与原告王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双方之间为不定期租赁,原告王某某作为出租人对双方的租赁关系享有随时解除权。范某某不及时终止合同、交还租赁物,作为承租人导致自己在未实际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支付租金,就会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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