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大招聘网站发布的“2018年区块链高薪清单”中,我们可以注意到,腾讯、小米、苏宁、阿里等互联网巨头发布了众多高薪“区块链岗位”需求,月薪最高开到了100k。
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于2019年1月10日公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2月15日便开始实施,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制。
但这个突然从“石头中蹦出来”的“区块链”究竟是何方神圣,它为何如此吸睛(金)?下面我们便来一探究竟。
一、“区块链”的前世今生
“区块链”指“区块链技术”,是以 2008 年中本聪发表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为技术起点,今已演化出多种公有链和私有链应用于不同的场景的互联网技术。简单的来说,“区块链技术”就像是记账本。
举个通俗的例子,
一家五口,包括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儿子。妈妈是家里负责管钱的人。爸爸每月给家里寄钱,但妈妈可能收到100元却记收到10元,剩下90块放进自己的“小金库”。最后家里经济状况出现问题,只会以妈妈的账本为准,大家会认为,是爸爸寄少了钱。
但引入区块链技术后,全家每人都有一个自己知道密码的密码账本。爸爸给了妈妈100元,会向全家人广播:爸爸给了妈妈100元,妈妈回答:是的,我收到了100元,此交易即被认可成立。于是大家在各自的账本上记下“爸爸给了妈妈100元”。一家每个人都成了一个节点,每次进账(每个区块)都会被每个人(每个节点)记录下来。最后家里经济出现状况,这时如果妈妈篡改了账本,说每月只收到爸爸寄的10元,家里的爷爷、奶奶、儿子就会以自己的账本记得是100元跳出反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该笔进账的真实结果仍为100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消除中心化,即妈妈一人说的算的情况。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除非妈妈能破解家中另外两人的密码账本进行篡改,才能改变交易的结果。在实践中,区块链的节点往往成千上万,单凭一人之力想进行篡改,几乎是不可能的。并且通过互联网,区块链储存数据几乎是永久且不限量的,这就是区块链构建一个无法篡改,方便追溯,可信度极高的信息储存系统的方式。
区块链的发展甚至会挤压法律从业者的生存环境。
试想一下,如果当事人的每笔交易,每次法律行为的实施都通过区块链系统完成,那么交易、行为以及随时间流逝带来的争议和风险会降至最低。当发生争议时,就算已经过了几十年,当事双方只需要通过区块链系统回看当时的记录,依据区块链系统信息不可篡改的属性,双方很容易就能解决争议。
更可怕的是,
随着区块链而来的,还有智能合约。在智能合约下,几乎不存在违约争议的情况。
举个例子,
给大家带来出行方便的“滴滴”就类似于“智能合约”。
先由乘客发出邀约,司机接受。如果乘客取消订单,系统就会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给司机;如果乘客拒绝付款,系统就判定乘客丧失再次打车的权利。发生争议,不要需要律师,也不需要法院,因为在“滴滴”的系统中,司机与乘客合同的订立直接写进了计算机代码,当时双方的行为、后果是否违约均是由代码决定的,这就是“智能合约”的雏形。
以后,一个出色的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不再体现在审查合同,搜寻证据,谈判辩论上,而是看他能不能编出一个好的区块链系统和法律智能合约来。到时候,法律工作者和程序员的界限会越来越模糊。
这么来看,这项技术是不是很安全很可靠,但你这么想就错了。
二、“区块链”的致命弱点
还是上述例子,如果交易的双方换成爷爷和儿子,儿子每个月的生活费是10元,爷爷心疼儿子,每个月给儿子100元,但爷爷向全家广播:爷爷给了儿子10元。儿子回答:是的,我收到了10元,此交易同样被认可成立,于是大家在各自的账本上记下“爷爷给了儿子10元”。最后家里经济出现状况,大家翻阅过往记录,却查不出问题出在哪里。
另一种情况,爸爸在外面收到了假币100元,但仍寄给妈妈,之后的流程如第一个例子。最后家里经济出现状况,发现有假币,但大家却查不出假币的来源。这就是区块链的“致命弱点”:
“区块链”的本质是完全的去中心化,它只能保障数据的真实及不可篡改性,却不能保障数据背后的现实是否真实可靠。上述例子还是限制在一个家庭中,但区块链技术的实际受众是广泛且陌生的,当区块链从一项技术走向现实,面临的风险会成倍提高。
再举个例子,
我们在网购的时候自然希望买的是正品,物有所值,运输途中能被好好保管;海淘时,我们自然希望买的物品是货真价实来自国外的。我们希望可以从源头对物品进行追踪,从物品的生产、包装,到运输、海关,再到我们手上,我们希望每一个环节都是透明的,可查看的,不可篡改的。利用区块链,我们可以实现上述的每一点。
如果我们买了赣南的脐橙,商家会在每一个脐橙上贴上二维码,通过二维码上传每个环节(从采摘开始一直到包装运输送达)的数据到区块链上,每个环节都得到公开确认,买家收到货后扫描二维码,通过每个环节安装的光感系统、GPS系统、温感系统等你甚至可以知道这个脐橙来自哪棵树,平日受到的光照如何,由哪辆车运输,车内温度是多少等一切你想知道的信息。
但是,这种模式有一个简单却致命的漏洞:
不良商家可以只运二维码过来,并把当地的脐橙贴上该二维码来售卖。或者他根本都不用自己生产脐橙,他只要高价售卖这些精心包装过的二维码就好。
虽然区块链技术的数字标签真实可靠,可是它总要于现实世界接轨,而现实世界总是光怪陆离充满欺骗的。
三、给区块链带上“紧箍咒”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就《规定》出台的背景解释道,“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相关应用蓬勃涌现,给国家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便利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区块链技术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作为存储、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亟需依法推动服务提供者主动健全安全保障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预警防范效果。”
通俗的讲,国家这就是来给上头的企业们浇点冷水,那么,网信办到底有没有搞清目前我国区块链的行情,请看下文分析。
《规定》首先明确了主体及管辖原则:在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和APP等形式向组织或个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节点或者在境内设有技术支持部门的机构或组织。
之后又明确了主管部门是各级网信办,及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权力。
再而确定了备案制度。截至2019年03月30日中央网信办已经公开发布了第一批共计197个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百度、阿里、腾讯、京东均有区块链项目获得备案。
其实,上面的都看不出《规定》的水有多深,下面才是“猛料”。
区块链的最大特点是去中心化,但根据规定,责任和义务基本都落在了信息服务提供者身上。其责任义务包括:
1、建立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制度
2、即时和应急处置违法信息的能力
3、KYC规则的遵守
4、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
5、开发新项目的安全评估
6、安全隐患的整改
7、防止违法信息的扩散
8、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的备份
作为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系统,实现上述义务基本是不可能的。为何《规定》会给一个去中心化,没有控制权的信息服务提供者规定如此多的责任义务?
原因只有一个:国家深知目前多数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实质都是中心化的。
虽然很多大部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应用都是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构架的,但它们的去中心化只是针对自己的内部信息管理以及与其他提供者的合作来说,对于信息服务使用者,其数据的存储及信息的公开都是不透明的。
国家深知此点,也知道大多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能力做到上述义务,因此,这些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能一边以去中心化为借口逃避责任义务,一边却行中心化之事。
那么,真正做到完全中心化的信息服务提供者该怎么办?
如上文所说,完全去中心化的信息服务因为无法辨明实体真实而存在巨大的风险,一项完全去中心化的链是无法阻止违法信息的发布及扩散的。但《规定》中并未提及区块链系统是否应完全中心化的概念,即如果信息服务提供者能在完全去中心化的同时承担上述义务及责任,也是符合规范的。
如果你想问能不能通过区块链技术发币,比特币之类的。作者认为,按照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公众通过区块链技术发行数字货币有极大的风险被认定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还需谨慎。
四、结语
“区块链技术”还未成熟却已实际进入到大众生活之中,并向我们的金融、物流、征信、法律等多个行业、领域扩散。从理论上,《规定》的出台可以控制该项技术的不成熟带来的风险;而实践中,该《规定》的出台对于之前野蛮生长的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阵痛还将持续。国家此次的提前介入也表明国家对于此项技术的重视,作者希望“区块链技术”能在合法合规的环境下逐步发展,为我国金融、物流、征信,特别是法律行业带来新的模式与机遇。
下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主任 庄荣文
2019年1月10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
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热点!《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之法律解读
作者:佘映廷 余霖霄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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