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知多少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依据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可以看出加强对家暴的司法干预的中心思想。

依据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可以看出加强对家暴的司法干预的中心思想。该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
就目前而言,针对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意见进行了明确,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从而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就具体个罪而言,意见明确提出,一是虐待遗弃可处故意杀人罪,即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是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杀害长期施暴人可从宽,即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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