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公共利益需要”征地,农民可以说“不”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下称新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下称新土地管理法)。
征地不受限引发社会矛盾,
修法呼声高
我国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共经历了四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于1988年,第二次修订于1998年,第三次修订于2004年,第四次修订于2019年。本次修订距离上次修订历时15年,十几年的时间里,从农民到法律工作者,再到学者教授,乃至中央高层,都提出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自2004年第三次修订稿颁布之日起,就引来了各界要求再次修法的呼声。2012年前后,全国各地因为土地征收发生的违法事件越来越多,因土地征收上访的人数与日俱增,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均多次提出修订土地管理法。


然而,土地管理法因涉及我国土地基本制度,牵涉面广,各方利益博弈激烈,尽管有最高层的刻意推动,至新土地管理法颁布仍然拖延了15年。
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 被写入新土地管理法
那么新土地管理法是否回应和解决了各界修法的呼声呢?从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的反应来看,仍然是几家欢乐几家愁,褒贬不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在一次研讨会上说,希望用我们法律人的力量,在三五年之后对《土地管理法》有一个新的修改。
尽管新土地管理法不尽人意,但还是有其进步和值得肯定的一面。正如自然资源部发表的《土地管理法权威解读》认为,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属于新土地管理法的七大突破之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土地征收限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作出了如下规定: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2、公共利益包括: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3、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 并不是新土地管理法的独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地,被征地人可以说“不”
土地管理法上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活动。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包括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地上物的所有权人)。根据《宪法》第十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若为了某个单位利益,或者为了商业利益等非公共利益,则其作出的征收决定属于违法决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
鉴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知识水平,尤其是广大的被征地农民,对于何为公共利益难以判断。更有甚者,按照笔者以往代理的大量征地拆迁案件经验,政府为了顺利征到土地,其往往不明确征地用途,或者明明是为了商业开发,但却打着土地储备、安置房建设旗帜,在此情况下,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更加难以识别。
如果没有提供属于公共利益征收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则其征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仍然可以拒绝,不予配合,并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控告,申请复议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