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分析某一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应考虑的因素 在外观设计无效或侵权案中常常涉及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比对,一般是先将两件外观设计划分为具体的相互对应的设计特征,然后将每项设计特征进行一一比对

一、分析某一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应考虑的因素
在外观设计无效或侵权案中常常涉及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比对,一般是先将两件外观设计划分为具体的相互对应的设计特征,然后将每项设计特征进行一一比对,进而确定两项外观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再逐一判断各相同点、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显著程度,也即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最后综合分析得出结论。
那么分析某一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应当考量哪些因素呢?
一般认为,应当在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的基础上,全面考虑该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的比例大小、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是否为功能设计、是否受技术或美感方面的限制以及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等因素。本文将重点分析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
二、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
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是具体实践中容易忽视和不好确定的影响因素,特别是当一般消费者对于进行比对的两件外观设计产品进行直观视觉观察并由此获得明确结论时,该因素就会被忽略掉而可能得出不合理的结论。
某一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现有设计中从未出现过的设计特征,该设计特征相比于其它特征更能吸引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对于该设计特征应当给予高的视觉效果影响权重;第二种是属于该设计特征之前的该类产品中各个相互独立的产品制造商均采用的产品共性特征,即该外观设计中的“惯常设计”,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的影响,对于惯常设计应当给予较低的视觉影响权重;第三种是处于两种情形之间的设计特征,即在现有设计中出现过,但不属于罕见,也不是很常见的设计特征,对于该设计特征,应以第一种情况为参考系,每当现有设计中出现一次,其相应影响权重应逐步降低。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采取的是整体保护主义,而非部分保护主义,某一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对视觉效果的影响还应放到整体视觉效果中来进行权衡。
三、案例分析
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上述第一种情况进行分析。
在(2018)京行终4169号路虎与江铃外观设计行政诉讼一案中,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了区分,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在于汽车的立体造型和三维轮廓等,不同点在于前车灯、细长进气口、进气格栅、雾灯、倒U形护板、贯通槽、后车灯、辅助进气口、装饰板、车牌区域及棱边等部位。并进一步认为上述区别设计特征组合后形成的视觉差异对SUV类型汽车整体外观产生了显著影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分开来,与上述相同点相比,不同点对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然而,二审法院在认可上述相同点和不同点划分的基础上,根据路虎公司与江铃公司在该案中对现有设计的举证情况来看,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上述相同点,即立体造型和三维轮廓等并非为现有设计中大量出现的设计。上述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其在整体视觉效果中所占的权重应当高于不同点所产生的视觉效果。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了上述非现有设计中大量出现的设计特征(也即现有设计中出现频率较低的设计特征)对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并综合其它因素得出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为相似设计的结论。
由此可见,某一项设计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出现的频率将影响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权重,进而影响最终的判断结果。一审法院仅凭直观的视觉判断而未考虑现有设计中非大量出现的设计特征应具有的高的考量权重,最终得出了不合理的结论,也违反了“综合判断”的原则。
四、其它情形
在上述案例中,汽车的立体造型和三维轮廓等设计特征除了满足在现有技术中出现的频率极低的条件之外,还是一般消费者能够直接观察到的显著部位,其同时满足在权重考量时两个主要的因素,因此很容易得出,相较于区别设计特征及其组合,汽车的立体造型和三维轮廓等设计特征应当给予更高的视觉效果影响权重。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在现有设计中出现频率极低的设计特征,是对一般消费者不具影响的局部细节特征。该情况下,如果仅根据其出现的频率极低而赋予其高的视觉效果影响权重,将会夸大该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重要性,同样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因此,该种情形下更应该结合其它影响权重的因素,例如该设计特征的比例大小,所处的位置等作出合理的判断。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具体实践中,确定某一项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时,不能仅凭直观的视觉来做判断而忽略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的出现的频率等因素;在另一些情况下,也不能仅考虑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的因素,而应有意识地将各个因素在头脑中罗列,分别进行权重分析后再结合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